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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艺大观] 男子值班与女友发生关系时猝死!每天工作24小时,法院: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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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7 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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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场景中,意外与规则的碰撞往往引发争议,当一名男子在值班时与女友发生关系却不幸猝死,这样的意外能否与工伤挂钩?
近日,这样一起案件引发关注:
2014年2月7日,张老三(化名)入职北京某保安公司任保安员。
同年9月30日被派至顺义区已停业的某毛织厂保安室工作。
10月6日12时许,他将女友带至保安室,发生性关系时猝死。
10月21日,公安机关调查认定其猝死且非刑事案件。
2015年12月18日,其儿子张小石申请工伤认定。
2016年2月17日,人社局以其在恋爱过程中死亡,不符合工伤认定情形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儿子起诉:与女朋友谈恋爱
也是出于职工调整身体状态的需要
张老三儿子不服,提起诉讼,理由如下:
一,我父亲作为厂区唯一24小时在岗保安员,因工作性质无法离岗,只能在保安室与女友见面。
二,休息是职工权利,谈恋爱属调整状态的休息行为,且未脱离工作区域,突发疾病死亡应视同工伤。
一审:人社局不认定工伤属认定事实错误
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张老三住宿均在保安室且猝死,人社局不认定其死亡属工伤存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错误,判决撤销原决定并责令重审。
人社局支持公司观点,但公司不服上诉。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旨在保障职工权益,张老三死因为猝死且非刑事案件,其在工作时间、岗位死亡,一审判决无误,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2月24日,人社局重新认定张老三在保安室值守时死亡符合视同工伤情形。
本案中,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公安机关出具的鉴定结论书确认张老三死因为猝死,该人死亡不属刑事案件。同时,根据本案证据,可以认定张老三至其死亡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其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死亡。因此,人社局作出的被诉《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公司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新闻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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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7 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很同情这位保安,但要认定工伤实在牵强,试问,和女友发生关系时还能算在岗履职状态吗?这不是个人喝口水吃个饭和上个厕所属于个人生理需要不得不解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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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7 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超过法定工作时间,既然违法就应该付出代价,法院判决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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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7 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主要是因为他是唯一24小时在岗保安员,因工作性质无法离岗,只能在保安室与女友见面,且未脱离工作区域,突发疾病死亡应视同工伤。唯一24小时在岗,且不离岗,感觉这两点缺一都很难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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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7 18:5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案子就是对那些想贪小便宜省点人工的公司的警告,既然想人家24小时在岗,就做好工伤赔偿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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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7 18:57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不做那个不紧张兴奋也许就不会猝死。如果不是在工作的地方做那个也许就没那么紧张兴奋。所以赔一半吧雇佣双方都有不妥的地方。按工伤的一半赔还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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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7 19:05 | 显示全部楼层
24小时上班,这是什么牛马公司。劳动法也允许啊。对员工身心不友好,害人猝死,太可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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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5-7 19:08 | 显示全部楼层
保安坚守岗位爱岗敬业生活工作两不误站好最后一班岗,真正做到鞠躬尽瘁死而后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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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7 19:39 | 显示全部楼层
24小时在岗也应有休息时间,和女友活动算工作间歇。不能剥夺正常的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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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7 20:36 | 显示全部楼层
猝死是病,病死在岗位难道不能算工伤?在岗位吃饭咽死也是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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