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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1日,北京首例宠物犬中毒公诉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某华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法院判决结果,引发广泛热议。有网友认为,只是毒死几条狗,却要人去坐牢,判决有些重;也有网友认为,动物也是生命,一审判决体现了对动物生命权的保护。这些观点乍看起来都有一定道理,但都没能充分理解判决的意义。
根据判决书,此案因小区内不文明养犬引发,本质上属于邻里纠纷。被告人张某华因对小区内犬只向其电动三轮车撒尿、划伤电动三轮车等情况不满,于2022年9月13日晚,在小区内将灭鼠药(经鉴定含氟乙酸盐)同煮熟切碎的鸡脖子混合,投在了快递柜及附近,最终造成9只犬中毒身亡,另有2只流浪猫死亡。
从立案到判决,法院对被告行为的定性一直是“投放危险物质”。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张某华被判有期徒刑4年,属于正常量刑范畴。值得一提的是,此案自2023年10月开庭审理,后历经九次延审。从侧面表明,法院对此案的审慎态度。
氟乙酸盐是剧毒化合物,我国已经明令禁产和禁用。被告人张某华在小区公共场地投放含有氟乙酸盐成分的灭鼠药,虽然是为了毒害小区内犬只,但客观上可能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造成危害,这其中包括儿童、老年人等群体。法院判决,是为了惩罚这种危害性极大的不法行为,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安全。
梳理发现,国内出现过多起类似投毒致他人家养犬死亡的案例,法院对投毒者均以“投放危险物质罪”来量刑判决。可见,这一认定已成为司法共识。
还有观点提到,上述判决是在保护动物生命,严格来讲并不准确。目前,在法律层面,并没有动物生命权概念,在相关纠纷中,家养犬等是以“财物”形式出现的。法院判决的司法意义,不是为狗中毒身亡讨回公道,而是为约束和震慑被告用极端方式处理邻里纠纷的行为。当然,舆论场也不乏为保护动物生命权专门立法的建议。这一议题,值得法律界进一步探讨。
因此,北京首例宠物犬中毒公诉案的一审判决,不是为谁讨回公道,而是给了公众示范和警示。此案源于小区内不文明养犬。近年来,城市家庭饲养犬等越来越普遍。因不文明不规范饲养引发邻里矛盾,时有发生,个别纠纷甚至出现人员身亡意外。
面对这类矛盾和纠纷,需要我们理性处理。作为家养犬受损方,不能采取类似投毒等极端方式报复,而应通过法治途径解决问题。作为养犬人也应该有文明养犬的义务和自觉。尤其不能将此案的判决,理解为“养犬人的胜利”,进而在日常养犬时放纵不文明行为。
社区的安定包含了人与人、人与动物的和谐共生。法院判决也是在提醒我们,构建文明和谐的小区邻里关系,需要文明治理、全员参与,彼此理解包容。
现代快报/现代+评论员 曹玉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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