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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艺大观] 男子离婚后私自卖掉女儿的房子,法院判赔1160万,律师:违反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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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8 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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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北京海淀法院,王先生与张女士于2001年登记结婚,并于2002年生育一女王粒,2007年双方以王粒名义购买案涉房屋,后王先生与张女士发生离婚纠纷以及离婚后财产纠纷,最终王粒由王先生抚养,因案涉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予以分割。离婚诉讼后,王先生于2016年以王粒代理人身份与自己签订赠与合同,将案涉房屋无偿赠与自己,后自行办理过户登记并出售案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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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粒主张父亲为其监护人,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处分其名下房产,侵犯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以及赔偿无法返还房屋所造成的损失1160万元。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定王先生自行签署的赠与合同侵害了王粒的合法权益,有悖公序良俗,判决确认王先生自行签署的赠与合同无效并赔偿王粒房屋出售价款损失116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先生将案涉房屋私自赠与自己的行为无效,具体分析如下:首先案涉房屋系王粒个人财产,王先生与张女士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均未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其次,王先生通过自行签署赠与合同的方式,私自以被监护人王粒名义处分被监护人名下财产,将被监护人王粒个人名下案涉房屋转移登记至其个人名下,其作为王粒的法定监护人,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未征求王粒本人意见,未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侵害了王粒的合法财产权益,且有悖公序良俗;再次,从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所查明的王先生名下财产情况来看,王先生所述举债资助王粒国外留学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依据,由此确认赠与合同无效;最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故王先生应按照房屋实际成交价款补偿王粒相应损失。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王先生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案涉房屋是王粒的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在父母离婚纠纷及后续财产纠纷中作为共同财产被分割。王先生以王粒代理人身份与自己签订赠与合同,将案涉房屋无偿赠与自己并出售,客观上侵犯了被监护人的财产权,并且其说法缺乏事实依据,不能证明该行为是为了王粒的利益,违反了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父母处理属于子女个人的财产,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根据《民法典》,监护人只有在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的前提下,才能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潇湘晨报记者张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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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8 14:50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己还没死呢,就用孩子的名字买房,那就永远别再要惦记这个房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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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8 16:0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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