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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qqwa1234

[综艺大观] 摔伤后反告施救同事?法院:违背善良风俗,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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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2 18:1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单位有个企业法人姓赖,最早开立企业账户时,我就觉得他人油滑,印象不太好。后来转岗到信贷,他来找我办理贷款,我找理由没管,由其他同事办理的,我提醒过同事多小心。果然后来贷款逾期了,我们去清点抵押物,都是一些品牌运动服等,发现抵押物价值对不上,原来是他通过行贿相关人员,作假了,早就没想还。那个同事,科长,行长都被处理了。这个赖经理也找不到了。我很侥幸,不知道如果是我能否抵抗糖衣炮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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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2 18:2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同事出庭了,他工作还要不要?我离职的时候给仲裁庭名字打码的聊天记录。仲裁员说不能打码,我就放弃这个证据了,我自己的事不能卖队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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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2 18:3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给自己的人格打钢印标签吗?也行,让更多人了解一下农夫与蛇的故事,这比在语文课里学的生动又形象,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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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2 18:40 | 显示全部楼层
证人的义务包括出庭作证的义务,除非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得以拒绝。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不得作伪证或隐匿罪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何公民都有作证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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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2 18:46 | 显示全部楼层
仅仅驳回是不够的,必须对讹诈行为做出惩罚,否则难以重塑社会公序良俗,难以让恶行有所顾忌收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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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2 18:52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己洗头掉井里,就这个还告老板,老板就不该给你提供住宿,自己租房去,连救自己的人也告,真是伤德!有时候真理解不了,如果是自己做饭煤气爆炸也是老板赔呗!现在老板真难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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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2 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跟安排宿舍的老板有什么关系?不是应该查清楚污井盖属于哪个单位的管辖权内再告那个行政单位吗?又不是私人设的排污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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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2 19: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来这个东西家价值1元,我却漫天要价10万元,等着你随便还价。这就是现行法律的漏洞。对于明显超出相应价值的诉讼请求,法律没有明确的界限和对漫天要价的惩戒措施,造成法院审理案件积压等资源浪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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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2 19:08 | 显示全部楼层
救人是出于好心,不出庭作证是收了好处,主要是被人威胁不敢作证,保住饭碗要紧。虽不违法但良心上自己会内疚一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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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2 19:14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家救了你,又送到医院,已经很不错了。不出庭作证也许有难言之隐,应该理解才是。反手告人家就不是人了。你怎么不去告污水井管理部门,让他们赔你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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