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1★:请您及时前往社区流管站,或通过公安机关指定的信息系统,主动申报、登记出租房屋和租住人员信息;如租住人员无身份证件,或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请您及时向属地派出所或社区民警反馈有关情况。 法律法规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身份不明、拒绝登记身份信息的人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信息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Part 2★:您所出租的房屋,应符合我市治安管理相关规定和标准。请您注意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要定期检查出租房屋的使用情况,确保其中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切忌只租不管。如在出租房屋内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第一时间报警。 法律法规链接:《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Part 3★:集中租房达到规定数量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管理制度,明确专门管理人员,设置监控、灭火等治安防范、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通道,并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 法律法规链接:《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集中出租住房不符合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改正前停止出租;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Part 4★:首都功能核心区禁止出租短租房。其他城镇地区出租短租住房的,应当符合本市相关管理规定和本小区管理规约,无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无相关规定的,应当取得本栋楼内,或者同一平房院落内其他业主的一致同意。出租人应当与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法律法规链接:《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租短租住房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出租,对个人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元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