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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艺大观] 用鸭腿冒充鹅腿,卖给清华北大学生的“鹅腿阿姨”将受到怎样的惩罚?市监局已介入,律师拆解其面临的三重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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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6-15 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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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食品安全网讯 (李莹) 2026年6月11日,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市监声音”发布情况通报称,针对“鹅腿阿姨卖鸭腿”事件,该局已于6月10日立即组织相关市场监管所开展调查、问询当事人。目前,相关部门正对其涉嫌误导消费者等行为进行进一步核查,下一步将依法依规处置。
凭借清华、北大等高校学生追捧而走红的摊主陈秀凤,被指长期挂鹅腿招牌售卖鸭腿。该行为如何定性?当事人又需承担哪些相应法律责任?针对大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中国食品安全网展开梳理解读。
群聊截图引爆网络:鹅腿原材料实为鸭腿
6月9日晚,一张群聊截图在网上广泛流传。截图显示,因“清华北大人大三校争抢”而爆火出圈的北京高校圈网红摊主“鹅腿阿姨”陈秀凤,在团购群内发布群公告,亲口承认其长期以来售卖的所谓“烤鹅腿”,原材料实际是鸭腿。
陈秀凤在群公告中称:“被群里某位上班精英举报,正在配合相关部门工作……原材料是鸭腿,以后都会给大家写清楚,介意请勿下单,鹅腿阿姨叫了十几年了,不存在欺诈等行为,都是大家的支持给了阿姨热搜的流量,本来就是小本生意,也没有故意存在欺诈宣传,太对不起大家了……”
6月10日上午,陈秀凤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进一步解释:“刚开始干的时候确实卖的是鹅腿,但后来进不到鹅腿食材了,就卖鸭腿了。”她称,“鹅腿阿姨”只是叫了十几年的称呼,在她的观念里“鹅腿阿姨”只是一块招牌,并不代表卖的是鹅腿,所以在改用鸭腿之后,也没有改名叫“鸭腿阿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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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注:网传群聊截图显示“鹅腿阿姨”承认使用鸭腿

多名消费者反映买到“绿腿”,食品安全引质疑
事件发酵后,多名消费者反映自己也曾买到肉质颜色发绿的烤腿(“绿腿”),相关话题迅速冲上热搜。据封面新闻报道,从2024年开始就有消费者陆续反映买到的鸭腿存在发绿的问题,对此他们在群中询问,得到的答案均为“是大葱叶榨汁”或“蔬菜汁腌制”。
一位曾买到过“绿腿”的学生告诉媒体,自己发现买到的肉颜色发绿后,碍于当时大家都很追捧阿姨,不敢在群里直接问,于是找阿姨私聊,也没得到合理解释,于是自己就退群了,之后再也没有再买了。
对相关质疑,“鹅腿阿姨”丈夫梁先生则回应称,肉质呈绿色实为他们添加了用葱叶榨的果蔬汁,也是他们的独家秘方。
对此,食品安全专家、科信食品与健康信息交流中心(CFIC)副主任阮光锋曾对媒体表示,从目前曝光的一些照片来看,有变质发霉的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风险。一位从事食品安全相关的人士也向媒体表示,从流出的图片视频研判,涉事烤鹅腿的发绿部分呈斑块状、絮状,边缘模糊且质地湿润发黏,不符合蔬菜碎屑的物理形态,不排除是霉菌导致的变质。尤其烧烤制品调味较重,异味易被掩盖不易察觉,他建议以实验室检测结果为准。
官方介入,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其行为
6月11日,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情况通报称,该局将组织相关市场监管所开展调查、问询当事人。目前,该局正在对其涉嫌误导消费者等行为进一步核查,下一步将依法依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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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注:海淀市监局通报截图

中国消费者协会也已关注到此事。中消协工作人员表示,将搜集相关线索,统一汇总成相关情况说明,目前已把情况汇总给相关行政部门。
成本或是作假根源:鸭腿与鹅腿成本相差2.1倍以上
“鹅腿阿姨”为何长期用鸭腿冒充鹅腿售卖?根源在哪里?食材成本差距或是核心原因。
据媒体调查,从批发端价格来看,鸭腿与鹅腿的成本存在着较大的差价。根据北京新发地2026年6月上旬市场价格行情,鸭腿的平均价约为4.75元/斤,而白条鹅的平均价约为10元/斤,基础成本已是鸭腿的2.1倍以上。考虑到鹅腿作为优质部位溢价更高,实际成本差距只会更大。
而陈秀凤并非普通流动摊贩,据企查查信息显示,其已成功注册多枚“鹅腿阿姨”相关商标,覆盖食品、饮料等品类。多年经营下来,她依托线下摊位与私域团购模式,业务范围覆盖北京数十所高校,积累了庞大的消费群体。
以鸭充鹅可涉刑事犯罪,同类案件已有刑事判例
本次事件曝光后,多地过往同类司法判例也受到关注,其中一起贵州审结案件具备重要参考价值。6月11日,有媒体报道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贵州安顺市平坝区法院曾审结一起“鸭肉制品冒充鹅肉制品”刑事案件。涉案人员王某(化姓)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经当地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5月至2024年7月,王某先后购进价值4.8515万元的鸭肉制品,加工后冒充鹅肉制品在其鹅肉馆内销售。2024年7月5日,平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其鹅肉馆内查获尚未出售的鸭头、鸭胗、鸭掌、鸭肠、鸭腿、鸭翅等肉制品。经检验,查扣的鸭腿、鸭翅、鸭胗中检出鸭成分,未检出鹅成分。经核查,王某以鸭肉制品冒充鹅肉制品销售金额为22.190875万元。
该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以鸭肉冒充鹅肉进行销售,属于“以假充真”,销售金额达20万元以上,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鉴于王某具有自首、初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2025年1月26日,平坝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鹅腿阿姨”将面临怎样的处罚呢?律师解读
目前,“鹅腿阿姨”事件仍在调查之中,其最终将面临何种法律后果,尚需等待监管部门的调查结论和后续处理。上述案例仅为类似情形的司法参考,具体个案的处理结果仍需依据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判定。
从目前信息来看,本案虽然与贵州王某案在经营规模、销售金额及主观恶意上可能存在差异,且目前北京海淀市监局仅通报了“涉嫌误导消费者”行为,尚未定性为“伪劣产品”,但贵州的判例无疑敲响了警钟。对于经营者而言,无论是出于成本考量还是供应链问题,擅自更换核心食材且未如实告知消费者,不仅违背了商业诚信,更可能触碰法律红线。
那么,“鹅腿阿姨”究竟可能面临怎样的处罚呢?针对这一公众关切的问题,中国食品安全网特别邀请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幽进行专业解读。
针对“鹅腿阿姨”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王幽律师表示,“鹅腿阿姨”以鸭腿冒充鹅腿销售一事,能引发公众对食品诚信的强烈关注。结合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通报来看,正对当事人“涉嫌误导消费者”行为进一步核查,并将依法依规处置。为此,王幽特别指出:“这绝非一场‘换食材’的小误会,而是一次踩踏法律红线的系统性风险暴露。北京潘某、伍某用鸭肉冒充鹅肉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刑的先例,已为此类行为敲响沉重的警钟。”
基于此,王幽律师分别从行政、民事、刑事三个维度拆解当事人可能面临的严苛法律责任:
一、官方通报的法律信号
在解读官方通报释放的法律信号时,王幽律师认为体制内公文讲究字斟句酌,海淀区监局的通报至少释放了三重关键信息:
(一)涉嫌:意味着执法机关已掌握违法事实的初步证据,定性基本锁定,仅待程序走完形成闭环;
(二)进一步核查:暗示违法情节可能不止“以鸭代鹅这一项,是否存在无证经营、税务问题等其他情形或将被一并深挖;
(三)依法依规处置:表明现有证据已指向明确的法律法规条款,行政处罚箭在弦上,涉案人员后续将面临行政处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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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注:媒体对该事件处理的报道截图

二、若违法成立,可能面临的三重法律责任叠加
针对若违法事实最终认定,当事人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王幽律师指出,这并非单一维度的处罚,而是从行政到刑事层层递进、协同追责的三重法律责任叠加。
(一)行政责任:无证经营与虚假宣传双罚并行
王幽分析,据目前网络信息显示,当事人长期通过微信团购群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如果未办理工商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即可能构成无证经营。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将没收违法所得及经营工具,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同时,以低价鸭腿冒充高价鹅腿销售,是典型的对商品品种、质量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直接触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市场监管部门可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可责令停业整顿乃至吊销营业执照。
(二)民事责任:消费者享有“退一赔三“”退一赔十”的索赔权利
王幽表示,经营者欺诈行为一经认定,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可主张“退一赔三”,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保底计算。若更进一步,深入调查发现涉案鸭腿来源不明、未经检疫或存在腐败变质等其他食品安全问题,则消费者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主张“退一赔十”,保底一千元。这意味着,庞大团购群中的众多消费者,都有可能成为民事索赔主体,经营者将面临巨额赔付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退一赔三”和“退一赔十”两者适用门槛不同,不可混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退一赔三”,门槛较低,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即可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退一赔十”,门槛更高。消费者需要举证涉案鸭腿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农残超标、腐败变质、含有致病菌、未经检验检疫等),若仅能证明“以鸭代鹅”的品种欺诈,通常只能适用“退一赔三”,而无法直接适用“退一赔十”。
(三)刑事责任:销售金额一达标,伪劣产品罪即可能成立
王幽强调,这是本案最严重的法律雷区。当事人将鸭腿冒充鹅腿持续销售,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中“以假充真”的规定——以不具有“鹅肉”使用性能的鸭肉,冒充具有“鹅肉”使用性能的产品;从价值角度,也同时构成“以次充好”,即以低档次产品冒充高档次产品,或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该罪的起刑门槛并不高: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即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销售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越高,刑期越重,超过二百万元可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尤为严苛的是,多次未经处理的销售行为,金额将累计计算;即便产品尚未售出,只要货值金额达到销售金额的三倍以上,亦可按犯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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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注:同类案件判决书的部分截图

除了上文提到的贵州同类案例,王幽在采访中进一步援引了发生在北京的一同类案例,北京西城区法院(2019)京0102刑初1041号判决书中的潘某、伍某案指出,该案中两人因用鸭肉冒充鹅肉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刑,已清晰昭示了司法实践对此类食品造假行为“零容忍”的态度。他表示,经营规模、主观恶意或可在量刑时考量,但绝不可能成为逃避刑事追责的理由。
三、警钟长鸣:诚信是底线,法律无例外
在谈及案件的后续走向时,王幽发出了“警钟长鸣:诚信是底线,法律无例外”的警示。他分析认为,目前海淀市监局虽尚未直接将涉案食品定性为“伪劣产品”,但一旦“进一步核查”深挖出销售金额达标,或食品本身存在安全问题,案件性质便将陡然升级。他提醒经营者必须清醒意识到,在成本与供应链面前,擅自更换核心食材并隐瞒消费者,背弃的不仅是商业诚信,更是将自己置于行政处罚、民事集体索赔与刑事追究的联合打击之下。
王幽总结了这起事件对所有食品经营者的警示意义。他表示,食品安全大于天!在法律面前,没有“人群”可以商量,没有“侥幸”可以通融。诚信,才是食品经营者唯一不碰红线的护栏。
“鹅腿阿姨”事件的最终定性与处理,仍需等待监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但无论结局如何,这起由一张群聊截图引发的风波,已然为所有食品经营者敲响了长鸣的警钟:流量与口碑能捧红一个品牌,也能瞬间将其反噬。在食品安全与商业诚信面前,没有“网红”的豁免权,也没有“惯常”的通行证。消费者可以为情怀买单,但法律只认事实与真相。当“鹅腿”变成鸭腿,十几年的招牌并不能成为免责的盾牌,这一事件也为所有食品经营者敲响了警钟:在成本与利益面前,任何对消费者的欺瞒都可能付出沉重代价。针对“鹅腿阿姨”事件的后续走向,中国食品安全网将持续关注此事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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