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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新闻] 华为一句广告语,惹恼了一支乐队:“橘子海”三个字能不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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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18 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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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华为新品Pura 90系列手机的广告语引发争议。该广告语中,华为使用了“一起去看橘子海”等表述,而一家名为“橘子海”的乐队对此提出质疑。4月17日,橘子海经纪公司ABY发布声明称,华为终端在Pura 90系列手机营销中,未经授权大规模使用“橘子海”概念进行商业推广,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要求立即停止相关活动,公开致歉并协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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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ABY发布的声明,橘子海认为华为侵权的核心依据是:华为在新品发布前曾找过乐队谈合作,在该接治过程中,华为终端方已充分知晓“橘子海”这一名称所指向的主体, 即本声明所代表的橘子海乐队,以及乐队经纪公司作为相关权益的代理方。此后,华为终端以修改合作內容方向,选择其他合作方为由,单方终止了合作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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橘子海表示,上述事实表明,华为终端在最终决定以 “橘子海” 为核心宣传概念大规模投放商业广告之时, 已明确知晓以下三项内容:其一,“橘子海”对应橘子海乐队这一具体主体;其二,乐队经纪公司是相关权益的合法代理方;其三, 商业使用 “橘子海”名称需要获得授权。在上述认知之下, 华为终端选择终止授权协商,转而在未获得任何授权的情况下, 以全国级规模将 “橘子海”投入商业宣传。因此构成故意侵权。
公开资料显示,橘子海(Orange Ocean)是中国内地英伦摇滚乐队,组建于2012年,由主唱兼吉他手张坤明、鼓手卿溪、贝斯小路组成。2023年,参加爱奇艺音乐节目《乐队的夏天第三季》。代表作包括《夏日漱石》《有暖气》等。
4月17日,财闻分别联系橘子海乐队,经纪公司ABY以及华为公司,希望了解更多详情,但截至发稿未获得回应。北京嘉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占领律师对财闻分析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名称权主要保护的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名称。橘子海乐队作为独立音乐团体,其“橘子海”标识是否构成受法律保护的“名称权”,在法律上确实存在一定的争议空间。乐队名称与企业名称、商标在法律性质上有所不同,如果乐队没有将“橘子海”注册为商标,仅凭名称权主张保护,在法律上的保护力度相对较弱。
赵占领进一步表示,商标侵权认定通常需要满足“商标性使用”“商品或服务类似”“容易导致混淆”等要件。根据公开信息,橘子海乐队成员虽然已申请注册了多枚“橘子海”相关商标,但主要涉及灯具空调、家具、教育娱乐等类别。而且,如果华为使用“橘子海”是作为手机配色的描述性用语,而非作为识别商品来源的商标使用,可能构成描述性合理使用,较难认定为商标侵权
赵占领表示,另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等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如果橘子海乐队能够证明其名称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属于“有一定影响”的标识,且华为的使用行为容易导致公众误认为双方存在特定合作关系,则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从媒体报道来看,华为曾与乐队接洽过合作,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认定主观故意的可能性。
赵占领最后补充,总体而言,若橘子海乐队所述情况属实,华为此举在不正当竞争层面存在较大的侵权风险。尤其是在双方曾有合作接洽的前提下,华为若被认定主观上明知乐队存在仍使用相同名称,法院有可能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在名称权和商标权层面,侵权认定则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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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18 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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