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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观察] 4月车位新规明确:这3类车位归全体业主,别再给物业白交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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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9 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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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先生刚搬进新小区,就遇到了烦心事。 物业告诉他,小区里那些划在公共道路边的固定车位,实行“先到先得”,后来的业主不能使用。 他觉得很奇怪,自己也是业主,为什么不能平等使用这些车位呢?
其实,胡先生的困惑背后,是一个普遍存在却少有人深究的问题:小区里那些车位,到底是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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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默认物业划了线、装了地锁、收了费,车位就是物业的。 每个月几百块的停车费,交得似乎理所当然。 但进入2026年,随着各地物业管理条例的细化执行和一系列判例的出现,关于车位权属的规则正变得越来越清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规定,有三类车位,从法律上讲,本就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第一类,是小区公共道路上划出的车位。
几乎每个小区都有这种露天车位。 它们建在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上。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这类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在这些车位上安装道闸、收取租金和管理费,甚至对外来车辆高价收费,这些行为本身可能就缺乏权利基础。 物业的角色是“管理者”,而非“所有者”。 他们可以收取合理的管理费,用于清洁、照明、道闸维护等成本,但这笔费用必须公开透明,且收费标准需经业主共同决定。
更重要的是,这些车位产生的所有收益——无论是业主交的月租,还是外来车辆的临停费——在扣除合理管理成本后,都属于“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这笔钱应该用于小区公共维修、绿化改善,或者经业主大会决定后抵扣部分物业费,而不是被物业公司私自截留。
在上海金山区山阳镇的金浦苑小区,过去停车矛盾尖锐。 2024年底开始,小区推行公共收益银行监管模式,将停车费等收入纳入专户,实现了资金流转的阳光化,有效缓解了停车难和邻里纠纷。 在重庆两江新区天湖美镇社区,社区指导物业建立了“业主占七成、物业占三成”的停车收益分配制度,业主的七成收益全额纳入公共收益专户。
第二类,是利用绿化带、广场等公共区域改造而成的车位。
有些小区为了增加停车位,会将部分绿地、休闲广场改造成车位。 这些区域的原始属性是业主的共有部分,在其上改造的车位,权属并未发生转移,依然属于全体业主。
这类改造本身就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 根据规定,需要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物业或开发商未经此程序私自改造并收费,不仅车位收益归属有问题,其改造行为本身就可能违规,业主有权要求恢复原状。
第三类,是地下车库中没有独立产权的车位,主要包括“人防车位”和“公摊车位”。
这是最容易产生混淆和纠纷的领域。 很多人以为地下车位都是开发商的,其实不然。
人防车位,是根据国家要求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其产权属于国家。 关键在于平时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归谁。 根据“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的原则,判断标准在于建设成本是否由业主分摊。 如果开发商在计算项目成本时,已将人防工程的建设成本计入房价,那么业主就是实际投资者,相关权益应归全体业主。 许多地方规定,人防车位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出售或附赠。
另一种是“公摊车位”,即建设成本已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分摊到每位业主购房款中的车位。 业主在买房时已经为这部分面积付了钱,因此车位产权自然归全体业主共有。 这类车位同样无法取得独立产权证。
现实中,一些开发商或物业将人防车位或公摊车位以“长租”20年、70年的形式变相出售,一次性收取高额费用,这侵犯了业主的权益,也违反了人防工程管理规定。
公共收益,如何从账本数字变成业主手中的实惠?
知道了车位收益归业主,那这笔钱去哪了? 又该怎么用?
关键在于成立一个真正代表业主利益、运作规范的业主委员会。 业委会的核心职责之一,就是监督公共收益的收支。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占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的车位,其设置、分配、管理、收费等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成功案例显示,公共收益完全可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甚至直接“落袋”:
在河南洛阳涧西区的清韵阁小区,红色业委会管理停车费收入15年,账目清晰公示。 2024年,他们利用这笔公共收益,为14户顶楼居民解决了楼顶渗漏维修的资金难题。
广东江门市蓬江区的东华名岸园小区,在2026年3月召开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将近39万元公共收益以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发放给业主,平均每户约800元。
江西寻乌县的皇冠名苑小区,在2026年2月,将五年积累的5.9万余元公共收益全部分给了1190户业主。 广州的富丽居小区,也在2026年元旦向近500户业主每户发放了600元分红。
这些钱,可能来自地面停车费,也可能来自电梯广告。 它们的共同点是:来源清晰、管理透明、用途由业主决定。
当权益受到侵犯时,业主可以怎么做?
如果物业对共有车位强行收费、收益不公示,或者开发商违规“长租”人防车位,业主并非只能忍气吞声。
首先,可以联合邻居,推动成立或依靠现有的业主委员会,以组织的形式与物业或开发商进行沟通和谈判,要求其出示收费依据、产权证明,并公示收益账目。
其次,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收费票据、物业通知、现场照片、沟通记录等,向当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建局)物业科、街道办事处、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最后,如果协商和行政投诉无法解决问题,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全体业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被侵占的公共收益。 司法实践中,已有不少业主胜诉的案例。
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即使是有产权的开发商车位,也不能“只售不租”。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也明确,建设单位在满足业主需要后,方可对外出租,且每次租期不得超过一年。 如果开发商为了快速回笼资金,对车位“只售不租”,导致业主无处停车,同样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小区是业主共同的家园,其中的一草一木、一路一位,都凝聚着大家的共同资产。 车位的归属,不是一笔糊涂账,而是有法可依、有规可循的清晰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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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9 18:49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个挖个坑三层铁架子的机械车位,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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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9 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物业又成了管理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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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10 07:16 | 显示全部楼层
@元宝 有升降车架的也算在内吗?这些该如何维权?怎么查物业这些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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