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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观察] 国家医保局为欺诈骗保“划红线”:参保人员有这些情形也将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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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1 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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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1日),《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开始施行。倒卖回流药、串换医保药品、虚假就医等欺诈骗保行为将被重点打击。
根据《实施细则》,将重点打击定点医药机构以“车接车送、减免费用、给好处费、赠送米面油”等方式骗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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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基金监管司司长顾荣:定点医药机构通过说服、虚假宣传,违规减免费用,提供额外财物或服务等方式,诱使引导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的,可以认定为欺诈骗保。对于个人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明知他人实施欺诈骗保行为,仍然参与其组织的违法活动,并接受赠与财物减免费用或者提供额外服务的,可以按照欺诈骗保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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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药机构组织他人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医用耗材后,非法收购、销售等情形,都将按照“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的情形进行处罚,处以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暂停医药机构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保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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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药机构未按照规定使用药品耗材追溯码,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参保人员有以下情形的,也将受到处罚:
将本人同一笔医药费用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报两次以上,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将已经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或第三人负担的医药费用,申报医保基金结算,并享受医保待遇;
将本人医保凭证长期交由他人使用,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其他非法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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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基金监管司司长顾荣:对于药贩子等职业骗保人,长期或者多次向不特定交易对象收购销售医保药品的,可以认定存在以欺诈骗保为目的。参保人员将医保基金已经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等进行转卖的,可以认定属于条例规定的转卖药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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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1 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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