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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核心要点:
2026年3月19日,在国际数字学习日之际,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和国际电信联盟(ITU)联合发布《公共数字学习平台宪章》。该宪章指出,在数字与人工智能时代,教育作为基本人权和公共产品的属性必须在数字空间得到同等保障。针对当前教育领域过度依赖商业平台、公共数字学习平台建设滞后等问题,宪章提出了七大核心原则——公共性、包容性、教学性、互补性、开放性、聚焦性、可信性,为各国政府建设、完善和治理公共数字学习平台提供了明确的方向指引和行动框架。宪章强调,公共数字学习平台应作为教育基础设施的有机组成部分,由公共资金支持、受公共机构管控、服务于公共利益,与实体学校协同发力,共同守护教育的公共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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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正文
2026年3月19日,在国际数字学习日(International Day for Digital Learning)之际,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发布《公共数字学习平台宪章》(Charter for Public Digital Learning Platforms),鼓励各国政府建立并维持支持公共教育的数字学习平台。
该宪章指出,教育是一项基本人权,也是一种公共产品。作为基本人权,教育必须免费、普及、无歧视,且致力于促进个人和社会的全面发展。作为公共产品,教育必须服务于公共目标,在公共空间开展,并对公众负责。在数字与AI时代,教育在数字环境中得到的支持与补充日益增多。该宪章主要内容概述如下:
一、什么是公共数字平台
公共数字学习平台是更广泛教育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与实体学校相仿,公共数字学习平台是汇聚学习内容、技术、人群与学习活动的空间,助力学习者学习、教师教学。数字学习平台虽无法替代学校和教师面对面的教学模式,却是学校教育的必要补充,也是公共教育的重要分支。
它是数字公共资源,致力于巩固教育作为人权和公共产品的属性。
二、为何需要公共数字学习平台
建立公共数字学习平台的初衷十分简单:优质教育需要在物理空间和数字空间同时得到支持。过去二十年,人们(尤其是青少年)的线上时长和屏幕使用时间逐年攀升,互联技术已广泛融入全球各地的校园与家庭生活。
基于这一现实,屏幕端需要成为教育的“安全港湾”——为学习者、教师、家长及更广泛的社群提供学习与成长的数字阵地。这些阵地对待教育的态度,应与其他场景一致:将其视为政府保障、对公众负责的基本社会服务。部分国家已建成并维系着完善的公共数字学习平台,但仍有许多国家尚未做到。
如今,教育领域被广泛使用的数字平台,大多由私营营利企业开发和提供。其中部分平台的初始设计并非为了教学目的与教育发展,而是为了提升职场效率、满足通用沟通需求或增加用户粘性。这些工具虽带来了重要的创新,也深受师生认可,但同时也可能造成接入壁垒,将师生视为消费者,形成长期技术依赖,使用户面临健康、安全和隐私风险,甚至威胁教育体系的自主性与主权。
未来,数字学习平台的开发与运营必须以公共需求和公共目标为导向。数字空间的教育至关重要,不能仅依靠市场力量主导。这并非否定私营机构的重要作用,而是需要建立完善的问责机制,让私营机构的参与与教育公平、质量和包容的整体目标相契合。
在数字与AI时代,公共数字学习平台能够确保教育在虚拟空间得到支持,提供各类资源与功能,助力教育体系实现其使命。这类平台不仅惠及中小学,还能为高等院校、图书馆、博物馆、私立机构、宗教组织、家庭和职业学校等各类教育机构提供支持。
尽管公共数字学习平台并非为替代线下学校教育而设计,但对于因流离失所、冲突、疾病、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短期状况暂时无法入校的学习者而言,它偶尔能成为获取教育机会的“唯一选择”。
如今,众多师生和家长已深度融入数字空间,并能从数字服务中获益,公共数字学习平台已成为教育体系的“必备组件”,而非“锦上添花的选择”。
这些平台必须坚守包容、学习机会均等、安全和全面福祉的核心原则——这也是指导学校及其他践行公共教育使命的公共机构运营的准则。
三、公共数字学习平台的七大原则
该宪章提出是公共数字学习平台的七大原则,旨在为各国政府提供方向,指导其探讨如何、何时以及为实现何种目标,将新技术融入教育平台。
原则一:公共性(public)
1.1公共产品属性:公共数字学习平台(PDLPs)彰显并强化 教育是公共产品和基本人权,而非市场导向的商品”这一原则,兼顾教育的集体目标与个人发展目标。
1.2公共治理:公共数字学习平台由对公众负责的公共机构管控或密切监督。即便有商业机构参与平台的开发或提供,其治理模式也应将平台视为公共基础设施。
1.3公共财政支持:除极少数例外情况,公共数字学习平台的资金主要或全部来自稳定、可持续的公共财政收入。由公共资金支持、公共机构管控的平台,将服务于教育的公共利益目标。公共财政是平台建设的基础,同时可与民间社会、私营部门和发展合作伙伴建立受严格监管的互补性合作关系,助力平台升级,推动新功能、新选项和新创新的可持续融入。
1.4数据主权与管理:公共数字学习平台产生的数据归国家管辖,由公共机构控制。师生相关信息具有敏感性,其存储、处理和治理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默认遵循隐私保护原则。若有第三方参与,需签订明确协议,维护公共机构对数据资源的所有权、访问权和长期管理权。
1.5专业的公务员团队:政府为建设、维护和完善公共数字学习平台所需的人员与制度安排进行长期投入,即在公共机构内部招聘、培训技术和教学专业人才,并持续提升其专业能力。平台的实力,取决于背后的专业团队。打造一支能从公共利益角度监督和引领平台发展的公务员队伍,与平台建设本身同等重要。
原则二:包容性(inclusive)
2.1惠及所有群体:公共数字学习平台致力于让所有终端用户受益,主要包括学习者和教师,也涵盖家长和教育主管部门。在平台设计和开发中,优先考量偏远地区教师和贫困儿童的使用需求,以此指导决策制定。包容和“普惠”应成为公共数字学习平台的核心导向。
2.2多语言设计:学习者应能使用母语学习。研究已证实母语教学的重要性,在早期教育阶段尤为显著。公共数字学习平台应支持其使用地区的国家和地方通用语言。过去,提供多语言选项的成本极高,而自动化翻译工具虽仍有不足,但大幅降低了相关成本,让多语言支持的落地变得更可行。这一做法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促进使用多种语言和普及网络空间访问的建议书》相一致,该建议书鼓励各国政府维护语言多样性,推动数字环境下的知识公平获取。
2.3适配残障学习者:全球约六分之一的人口存在残障问题。公共数字学习平台应遵循国际公认的无障碍标准,如万维网联盟(W3C)发布的《网络内容无障碍指南》(WCAG)和《通用学习设计框架》(UDL)。遵守这些准则和框架(或同类标准),能确保教育内容对所有用户可感知、可操作、可理解。
2.4文化适配性:公共数字学习平台应反映、尊重并展现其服务的学习者、教师和家庭的文化身份。目前大量数字学习内容默认用户身处西方英语文化背景,而公共数字学习平台可打破这一固有模式,遴选更贴合当地的内容,助力用户了解并传承本土知识与信仰体系。数字技术和数字学习应用有时被认为会导致文化同质化甚至文化殖民,但这并非必然结果。若开发和应用得当,公共数字学习平台能巩固并促进文化与知识的多样性。
2.5适配现有使用设备:理想状态下,公共数字学习平台的所有用户都能拥有前沿硬件设备、高速网络,且无数据使用限制,但现实往往并非如此。平台应尽可能在低成本硬件上流畅运行,适配非连续的低带宽网络环境,同时提供资源下载选项,确保用户在无网络时也能反复访问。部分成效显著的公共数字学习平台为低成本智能手机量身设计,而非仅适配屏幕更大、性能更强的平板、笔记本电脑或台式机。总体而言,平台应借助人们已拥有或实际可获取的设备(自主购买或公共提供),为学习者打开学习之门。
2.6适配现有数字技能:设计良好的公共数字学习平台,能帮助数字技能有限的用户找到并利用教育内容。平台不应要求师生先掌握复杂的数字技能才能从中获益,也应避免过度依赖企业数字生态系统及其对用户的专业知识要求。当平台为数字技能有限的用户搭建起入门通道,往往能形成良性循环:学习效率提升,用户更愿意在数字空间开展学习,其数字技能也会在这一过程中逐步提升。
原则三:教学性(pedagogical)
3.1教师主导:公共数字学习平台为教师提供灵活性和更多选择,助力其在不同场景下开展教学。平台的内容、呈现形式、设计和功能,应赋予教师更大的教学主导权。若平台试图规定教师的教学行为和选择,会无端剥夺这些与学生朝夕相处的专业人士的职业自主权,而这是其开展教学工作的必要前提。优质的平台应赋能教师,为其提供高效工具,助力师生互动,提升学习效果。
3.2平衡引导与自主探索:公共数字学习平台既要为学习者提供学习引导,也要为其自主探索观点和主题创造空间。 “解答一切问题”、支持“自由探索”的AI机器人,正逐渐成为平台极具潜力的插件或“智能辅导工具”。但这类自动化、无道德判断、高度由用户主导的技术,虽能辅助部分教育和知识获取任务,仍需配套结构化的内容和工具,助力学习者在课程学习中取得进步。平台用户既需要自主学习的机会,也需要专业的教学引导。
3.3教学模式多元化:公共数字学习平台不应单一依赖某一种教学模式,而应融合多种教学方法,例如建构主义学习、体验式学习、直接教学法、行为主义教学法、苏格拉底对话法和批判性反思法等。这些教学方法在数字学习平台中的应用,应基于教育研究、学习科学成果、当地教学实践以及用户的偏好和反馈。
3.4兼顾自主学习与协作学习:公共数字学习平台助力个人、群体乃至整个社会和国家开展教育,推动人类的共同生存与发展。商业数字学习工具多以个体消费者为目标群体,难免过度强调个性化学习。有证据表明,能根据学习者水平调整教学的AI及其他自适应学习系统,有助于提升学习效果;但同时也有研究证实,线下的协作学习往往更高效,还能培养难以量化的重要社交和沟通能力。若公共数字学习平台过度强调个性化,可能违背教育的集体和公共目标。学习者以班级为单位学习共同的主题、阅读同类书籍、在教师引导下开展小组讨论,具有重要的教育价值。平台应兼顾教育的集体性和个体性,为人们的交流、合作创造更多机会,避免过度自动化或受AI的刻板约束。
3.5正视数字环境的教育局限性:公共数字学习平台的开发和管理团队,应清醒认识到数字环境在教育和教学方面的局限性。尽管数字学习平台能为师生及其他教育相关者提供诸多助力,但仍有许多事情是其无法做到的,或远不如师生在校面对面教学的效果。线下学习和混合式学习所能支持的教学实践和教育目标,远比纯屏幕端的学习更丰富,且往往效果更佳。
原则四:互补性(complementary)
4.1赋能线下教育:现有许多教育平台试图替代或绕开教师和线下公共教育机构,而公共数字学习平台的核心作用,是为教师提供支持、强化线下教学效果,并拓展线下教育的覆盖范围。教育工作者与平台之间应是共生关系,平台应认可并强化教师和学校管理者的职业自主权,而非削弱其主导地位。
4.2融入整体教育体系:公共数字学习平台的建设,旨在助力实现社会为公共教育设定的整体目标和愿景,应被视为更广泛公共教育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而非独立的“产品”。平台应与远超数字服务范畴的教育生态系统协同发力、贡献价值。
4.3对接数字公共基础设施:超越教育领域来看,公共数字学习平台是服务于各领域公共需求的数字公共基础设施的重要分支。数字学习平台应与数字身份系统、支付系统、数据交换系统等对接,融入国家数字公共基础设施框架,有助于保障平台的可持续性、可扩展性,并与其他公共数字服务保持协同。
4.4纳入教育政策体系:公共数字学习平台应融入国家教育政策框架,并与之形成互补,涵盖课程、教师发展、评估、认证、公平、包容和资源管理等相关政策。正如学校深度融入几乎所有教育政策框架,公共数字学习平台也应如此。
4.5与现有体系同步:公共数字学习平台的规划、预算和报告周期,应与现有校历保持一致,必要时还应与其他基本公共服务的时间安排相协调。这有助于保障平台的可持续性,使其不局限于单一预算周期,同时确保其责任和问责机制不随政治任期更迭而中断。平台应被视为教育体系的核心分支,以及更广泛社会项目和服务的关键组成部分。
4.6体系协同、功能统一:公共数字学习平台应满足不同的教育需求,提供师生、家长、政策制定者及其他教育相关者能清晰理解的资源和服务。若一个国家或地区存在多个公共数字学习平台,其目标、服务对象和功能应各有侧重。若平台服务重叠,不仅会造成不必要的混乱,还会分散政府的教育投入。理想情况下,平台应减少教育体系的碎片化和资源冗余问题,助力教育体系协同、高效运作。
4.7提升公众认知度:成功的公共数字学习平台应具备较高的公众知晓度,如同当地历史悠久的学校,为普通民众所熟知。将各类数字教育内容和服务整合至单一平台,有助于提升其辨识度。尽管设立多个平台可能存在合理原因,但从用户角度来看,这也可能造成体系碎片化和认知混乱:人们难以区分不同平台的用途和服务对象。正如商业机构通常将各类数字服务整合在同一体系下以提升辨识度和用户粘性,政府也可采取这一做法。因国家政治和行政变动而频繁对平台更名、重塑品牌,往往会降低其公众认知度。打造并坚守一个专属的公共数字教育学习平台,有助于提升其曝光度、使用率和教育成效。
原则五:开放性(open)
5.1系统互联互通:公共数字学习平台应是互联互通的系统,平台内的不同服务模块相互关联、彼此赋能。例如,评估系统应能帮助教师找到相关的教学内容和教案,针对性解决学生的学习优势与薄弱环节。如今许多平台由独立的应用程序组成,模块间难以实现数据互通,导致师生和学校管理者需要在多个系统中重复录入和查找信息。公共数字学习平台应优先实现模块互联,保障数据安全交换,为用户提供流畅的使用体验。
5.2模块化架构:公共数字学习平台应基于符合标准、默认安全的数字模块搭建,这些模块可包括身份验证系统、内容资源库、学历认证平台等支持多种教育服务的功能单元。模块化架构允许平台在不重构整个系统的前提下,对单个组件进行升级或替换,有助于减少重复建设和成本投入,降低对供应商的依赖,保障政府对数字教育基础设施的长期管控。相关采购政策应优先选择符合模块化和互操作架构的产品,确保平台能够持续演进、实现模块对接、融入新服务,避免依赖专有解决方案。
5.3开放授权:公共数字学习平台的内容和软件应遵循UNESCO《开放教育资源建议书》的原则,采用开放授权模式,允许资源在各机构间复用、改编和共享,必要时还可在国家间进行交流。开放授权有助于降低成本,简化资源整合流程。当平台的学习内容采用开放授权,教师和其他使用者可根据自身需求对其进行共享、复用和重新整合。各国政府应鼓励教育机构和教师开发、改编并共享开放教育资源。
5.4设计层面的开放性:公共数字学习平台应尽可能面向所有用户开放,包括不愿通过电子邮箱、手机号、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密码等信息注册账号的用户。注册账号虽能提升平台的个性化服务能力、实现用户互动并拓展功能,但不应成为访问学习内容的前提。公共数字学习平台的一大核心优势,是能以较低成本服务大量用户,且不将内容访问权限限定于特定资质的用户。平台应始终保持开放的姿态,为学习者敞开大门。一个能覆盖大量师生和家长的数字学习平台,能让教育体系的覆盖范围变得更广。平台需在安全保障与开放性之间寻求平衡,但应将开放作为设计的默认原则。
原则六:聚焦性(focuesd)
6.1小步起步:平台开发团队应制定一到两个贴合教育需求的现实目标,达成后再推进其他工作,这应成为基本准则。许多成功的公共数字学习平台,最初只是电子教材和其他教与学资源的简单存储库。这类资源库是开发更复杂学习内容和功能的合理起点——若开发团队无法搭建一个管理有序的教育资源库,也难以推出更先进的资源和功能。此外,若开发团队同时推进过多或过于复杂的开发任务,会分散精力,偏离核心工作重点。开发工作的成功,依赖于清晰且可实现的工作范围;同时,开发团队也应预判未来需求,据此设计平台架构。基于坚实技术基础搭建的平台,更易于后续的拓展和适配。
6.2赋能教师:许多成效显著的公共数字学习平台专为教师打造。为教师提供支持,是提升公共教育质量的最有效方式之一,在低资源地区(大量学习者无设备可用)或设备过度使用地区(设备易分散学习者注意力,影响深度学习)尤为如此。打造助力教师、尊重教师职业自主权的平台,传递出一个重要信号:教育的责任主体是专业的教育工作者,而非自动化的数字系统。
6.3赋能家长:尽管公共数字学习平台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师生,但为家长和其他监护人提供支持、助力其开展家庭教育的平台,也能产生显著的教育价值。政府和家庭均十分关注青少年过度使用数字产品的问题——数字环境虽为学习提供了渠道,却往往与娱乐内容相邻,而这些娱乐内容的学习门槛更低,且部分内容可能不符合学习者的年龄和文化背景。为家长提供教育资源并及时告知教育相关信息,能赋能家庭,引导孩子参与更具社交性和教育性的学习活动,而非单纯的屏幕端操作。这类资源还能帮助家长树立榜样,引导孩子理性使用互联技术开展学习和其他活动。
6.4以需求为导向,而非追逐技术新潮:数字学习平台的开发往往面临融入新技术的压力,这虽能推动创新,但不应成为平台开发的主导因素,需求才是核心导向。技术能实现的许多功能,由教师等专业人士完成往往效果更佳、成本更低。例如,例如,对于学习者而言,是否有必要在能够与老师和同学在实体教室里面对面交流的情况下,还要借助AI聊天机器人来讨论所读的那本书呢?这样做是否合适呢?平台融入新技术和新功能的可行性,应基于其对教育重点问题的解决效果进行严格评估。不应急于在平台中推出尚未经过充分验证、认知尚不清晰的新技术。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不应成为未经验证技术的试验对象。
6.5以数据为指引:反馈机制和设计迭代是保障公共数字学习平台的相关性、实用性、易用性和安全性的关键。平台应在保护隐私、保障安全和获得用户同意的前提下,合理收集用户(及特定用户群体)与不同内容、功能的互动数据,以及这些互动对学习效果的影响数据。数据应默认进行匿名化处理,且仅可用于研究,并为课堂、机构和体系层面的教育改进提供依据。
原则七:可信性(trustworthy)
7.1内容准确:优质的公共数字学习平台会持续对内容(包括AI生成的内容)进行质量把控,确保信息准确。互联网上充斥着大量“低质内容”——肤浅、未经证实、耸人听闻、无关紧要、误导性强且质量低下的信息,平台应坚决杜绝此类内容。尽管政府会对平台使用的所有内容、技术和协议进行严格审核、测试并为之背书,但这一过程并非万无一失。平台应建立相关机制,允许用户安全举报不实、无教育意义、带有强烈党派或意识形态倾向的内容,以及使用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平台需对用户反馈做出及时、有效的回应,并在必要时进行修正、调整和完善。
7.2运行可靠:在数字环境中,可靠性是建立信任的重要基础。平台应保持稳定运行,理想状态下可实现每天每时每刻不间断服务。正如学校管理者竭力克服各类困难保障学校正常开课,数字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者也应如此维护公共数字学习平台。这意味着要主动防范网络攻击和其他常见问题,制定预案应对可预见的困难。平台核心功能的中断应极为罕见,即便短时间的服务暂停,也会损害用户的信任。保障平台的稳定运行,应成为平台开发和管理团队的业绩。
7.3适配年龄特征:与线下环境相同,学习者的年龄和发展阶段在数字空间中同样重要。公共数字学习平台应根据学习者的不同发展阶段,调整设计、安全保障措施和使用要求。为7岁学习者设计的平台,其内容、设计和功能与为17岁学习者打造的平台应存在显著差异。有时,平台甚至应引导学习者减少数字产品使用,或限制其使用范围和时长。已有大量且不断增加的证据表明,长时间使用屏幕会对儿童和青少年的学习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平台应兼顾学习者的数字学习时长和线下活动时间,鼓励其参与游戏、线下社交、体育运动、手工、艺术、音乐和集体文化活动——这些活动对儿童的发展和学习尤为重要。
7.4审慎管理数据:用户数据具有敏感性,应得到高度保护,严禁向第三方泄露或用于商业目的。大量数字数据的收集并无实际必要,且无需与个人信息绑定。公共数字学习平台仅应收集服务于明确且重要教育目标的数据,收集的用户数据绝不能用于惩戒行为,而应助力学习发展。所有平台均应以通俗的语言,向用户说明数据收集的内容、目的和保护措施。可信的公共数字学习平台需要安全、稳定的系统,保障内容、数据和平台服务不被操纵、滥用、非法访问和干扰。
7.5数据治理与问责:公共数字学习平台的运营,应遵循清晰的治理框架,明确数据收集、处理和共享的职责、权限和问责机制。透明的数据政策——包括用户同意、数据留存、匿名化处理和第三方访问等方面——是维护公共信任、保障教育数据被合理用于研究和创新的关键。完善的治理体系和网络安全措施,能确保数据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安全可控且保持一致性,同时明确数据管理的责任主体。
7.6条款简明易懂:公共数字学习平台不应要求终端用户阅读并同意冗长的服务条款和条件。此类同意条款往往给用户造成虚假的选择困境,尤其是在涉及公共义务教育相关数字服务时。鉴于大量用户和家庭依赖平台开展学习,平台的服务条款不应晦涩难懂。政府有责任保障学校的安全,也应承担起维护公共数字学习平台安全的责任,不应将这一责任转嫁给个体用户和其家庭。
7.7人工智能时代的责任意识:若公共数字学习平台融入生成式AI(如通用聊天机器人),各国政府必须确保这些工具经过严格、持续的测试,验证其准确性、安全性,以及是否适配学习者的年龄和文化背景。测试工作应与相关技术审计机构合作开展,同时需认识到,任何技术都无法实现零风险。平台中的AI工具,应设定明确的参数,确保互动始终围绕教育展开。这类互动应符合学习者的发展阶段,为学习提供支持,同时避免学生完全依赖工具,放弃独立思考和判断。平台的AI工具,还应允许教师和其他用户审核并在必要时推翻机器的决策和输出结果。与聊天机器人和智能辅导工具的互动,应旨在引导和促进学习,而非提供陪伴服务。儿童比成年人更易将自动化工具拟人化,并将其视为权威,因此必须明确AI的工具属性,而非将其塑造成能像人类一样思考或做出道德判断的主体。所有平台均应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向用户说明教育类AI工具的运作方式,以及相关的审核和质量把控流程。在推出AI功能的同时,平台应保障透明度、及时响应用户反馈,并为用户提供清晰的维权渠道。
该宪章最后指出,在物理世界中,公立学校需要持续的投入和用心经营,才能保持正常运转、贴合教育需求并获得公众信任,公共数字学习平台亦是如此。这并非意味着数字学习平台可与学校相提并论——事实上,运营良好的学校仍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性,其在保障学习者全面福祉、满足教育需求方面的能力,远胜于最优质的数字平台。优质的数字学习平台,只是教育基础设施的全新且必要的分支,若开发和应用得当,将巩固教育作为人权和公共产品的属性,同时拓展教育的覆盖范围。
现在是时候在网络空间和线下场景共同维护教育作为公共产品和基本人权的属性了。人们理应拥有能补充和丰富校园线下教育的数字空间,而公共数字学习平台是全面教育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呼吁各国政府依据本宪章的原则和建议,开发并完善数字学习平台。
资料来源:
UNESCO, UNICEF, ITU(2026). Charter for Public Digital Learning Platforms: Seven principles to steer and sustain public digital learning platforms. https://www.unesco.org/sites/default/files/medias/fichiers/2026/03/Proposed%20final%20version%20Charter_19.03.2026.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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