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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观察] 1270万吨塑料涌入海洋,BBNJ协定下的公海清理环评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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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3-16 07: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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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潮天下·导读】


随着BBNJ协定生效,学术界出现了一个关于“塑料移除技术(Plastic Removal Technologies)是否属于BBNJ框架下的环境影响评估(EIA)范畴的热议。一篇最新发表的论文提出:虽然清理塑料是有益的,但在公海大规模部署拦截装置可能对野生动物迁徙物种产生次生危害。该研究首次系统性地论述了如何在BBNJ协定下为这类新兴海洋活动建立评估标准,这被视为“基于预防原则的治理”思潮的最新应用。

本文约4000字,阅读约9分钟

出品 | 海潮天下



海洋塑料污染已成为当代最严峻的生态危机之一。据估算,每年有多达1270万吨塑料垃圾涌入海洋,且随着全球塑料产量预计在2060年翻三倍,这一数字还将急剧攀升。面对这一现状,各类塑料清理技术应运而生,其中最受关注的当属“海洋清理”(The Ocean Cleanup)等项目了。然而,当这些旨在治理污染的行动走向公海,一个法律与生态的双重课题随之浮现:如何确保这些“清道夫”本身不会对脆弱的深海生态造成二次伤害



海潮天下(Marine Biodiversity)小编注意到,来自澳大利亚昆士兰大学的伊森·贝林格(Ethan Beringen)在2026年3月8日的《海洋发展与国际法》(Ocean Development & International Law)期刊上发表了一项新研究。为助力全球环境治理、并供我国学者了解最新研究动态信息,编译分享信息如下,供感兴趣的读者们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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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海洋清理




Marine Biodiversity
海洋清理行动的潜在生态代价


作者指出,虽然清理积存塑料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技术手段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目前的清理方案多采用大型浮动围油栏或拖网系统,这种物理过滤方式在捕获塑料的同时,极易产生“兼捕”现象。特别是生活在海面微层的小型生物(Neuston),以及海藻等重要有机物,往往会被一同捞起。即便是像Seabin这类自主浮动过滤设备,也被证实具有较高的兼捕率。



此外,深海塑料清理更具挑战性。针对沉入海底的塑料,目前虽有自动潜航器等技术构想,但其运作原理类似于底拖网捕捞,极有可能破坏深海生境。另一个被忽视的环节是后端处理:从海中回收的塑料往往伴有严重的生物污损,成分复杂且规格不一,循环利用难度极大。如果回收后的塑料最终只能填埋或焚烧,其产生的温室气体或再次泄漏风险,实际上只是将环境压力从一处转移到了另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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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ine Biodiversity
#BBNJ协定 在重塑规则


在过去,公海上的塑料清理活动处于某种法律真空或模糊地带。虽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第206条规定了各国在可能造成重大污染或损害时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估(EIA),但缺乏具体的执行标准。直到《海洋生物多样性协定》(简称BBNJ协定)的达成,这一局面才有了实质性改变。



BBNJ协定第四部分,为公海活动制定了详细的环评流程。对于塑料清理这种新兴活动,由于其技术多样且对生态的影响尚存在显著的科学空白。



贝林格在研究中强调,BBNJ协定为这一难题提供了制度上的破局可能。根据BBNJ协定,对于塑料清理这种效果“未知或知之甚少”的技术,发起国必须启动初步筛选程序。这意味着,任何拟议在公海进行的规模化清理活动,其所属国政府都必须启动初步筛选程序。环评就不仅仅是企业自愿的公关行为,而将转化为受国际法律约束的行政程序。这种程序除了要求评估单一系统的运作,还应该评估大规模部署后的叠加影响。例如,当成百上千套系统同时在北太平洋垃圾带(Great Pacific Garbage Patch)作业时,对迁徙物种和深海生境的复合影响,得有个清晰的科学预判。



该研究详细描述了现有清理技术的潜在负面效应。例如,常见的浮动围油栏或拖网系统在拦截塑料的同时,极易兼捕海洋生物。受威胁最直接的是海面微层生物,这类包括小型鱼卵、幼体在内的脆弱物种构成了海洋食物链的基础。即便是先进的垃圾收集器,也常因机械过滤过程造成显著的兼捕损失。此外,大规模部署清理设备还可能产生累积性的环境足迹,甚至干扰深海碳循环(Carbon Cycle)。这些风险使得“清理”行动本身可能演变成一种“问题转移”——即在解决塑料污染的同时,给海洋生物多样性带来了新的威胁



作者指出,这种筛选不光要审查技术本身的安全性,还得评估“累积影响”。单一的清理设备可能影响有限,但若要实现清理目标,往往需要数百台设备协同运作。例如,有模型预测,即便在公海部署200台清理装置,若不配合陆源减排,其效果也微乎其微。因此,环评必须考虑大规模部署对特定海域(如大洋环流区)生态系统的叠加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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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污染治理已经是全球海洋治理的一个老大难。上图是被海浪冲上岸的废旧塑料渔网。©Linda Wong 摄影 | 海潮天下(Marine Biodiversity)




Marine Biodiversity
光自愿不行,最佳实践需规范、转型

面对日益严峻的海洋塑料污染局势,诸如荷兰非营利组织“海洋清理”(The Ocean Cleanup)等机构已开始尝试在公海部署大规模清理系统。其实际操作的核心是一套长达2.2公里的网状系统,通过两艘船只拖曳前进,旨在捕获海面漂浮的塑料垃圾并将其转移至船只运回陆地处理。



尽管该机构声称其目标是在2040年之前清除全球90%的海面浮动塑料,但研究者通过文献综述发现,这类大规模物理清理手段引发了科学界的深度忧虑。最核心的矛盾在于,旨在保护环境的行动可能意外成为生物多样性的杀手。该研究引用相关实验数据指出,这种大规模拖曳围栏极易对海面微层生物造成兼捕伤害,这些微小生物是海洋生态系统的底层基石。此外,对于像“西滨”(Seabin)这种通过水过滤清除微塑料(Microplastics)的自动浮动设备,研究也提及其在靠近海岸的测试中表现出极高的生物兼捕率,这进一步印证了技术手段在区分垃圾与生物时的局限性。



贝林格在文章中指出,这些行动虽然初衷良好,但本质上属于公海上的一种新兴活动,其法律属性和环境影响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游离于传统法律框架之外。随着BBNJ协定的签署和推进,应填补这种监管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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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海洋清理”组织的03号系统(System 03)通过长距离浮动屏障将海面塑料汇集至尾端的围拢区。该系统依托实时监测与数据模型,精准锁定太平洋垃圾带(GPGP)中的塑料密集区进行作业。收集后的废弃物约每四天清理一次,集中转运至支持船只进行后续处理。图源:海洋清理





同样以“海洋清理”项目为例,该组织此前已主动开展过多次自愿性环评,并根据各界反馈改进了设计,如增加“海洋生物安全舱口”(Marine Animal Safety Hatch)以方便受困动物逃生。它的原理是利用传感器探测动物出没并自动开启舱口以供其逃生,同时通过放慢航速来给予生物避让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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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海洋清理”官网发布的一个图片,太平洋垃圾带(GPGP)清理影响评估框架。重点分析了大型塑料、微塑料以及清理作业对九类海洋生物群落的具体影响。该框架同时将海洋碳循环纳入评估范畴,涵盖了温室气体排放,以及微塑料对海洋碳输出(Ocean carbon export)过程的潜在干扰。图源:海洋清理





但是,该论文作者对此持审慎态度,现有的环境影响评估(EIA)大多由机构自身发起或由其母国荷兰政府委托评审,虽然具有一定的透明度,但在评估深度上,尤其是对濒危物种的长远影响和生物污损(Biofouling)带来的二次污染风险,仍受到不少学术质疑。作者认为他们的这种积极姿态值得肯定,但自愿行为不能替代全球统一的监管标准。



在BBNJ协定的框架下,未来的环评将更具透明度与问责性。虽然最终决策权仍主要保留在发起国手中,但协定建立的国际机制将提供指导和监督。这有助于防止所谓的“问题转移”——即打着解决塑料污染的旗号,却破坏了生物多样性。



科学界同时也提出警示,过度依赖技术清理可能会产生一种误导,让公众和政策制定者误以为仅靠终端治理就能解决危机、从而削弱了从源头削减塑料生产和消费的紧迫感。完全清除海中积存塑料在物理规模上近乎不可能,如果清理行动被视为推迟限制塑料生产的借口,那么海洋生态环境的恶化将难以逆转。贝林格主张,未来的环评标准应进一步细化,特别是要解决公海缺乏统一监管主体的问题。




感兴趣的海潮天下(Marine Biodiversity)读者可以参看该研究的全文:



Beringen, E. (2026). Cleaning the High Seas: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s under the BBNJ Agreement and the Removal of Existing Marine Plastic Pollution. Ocean Development & International Law, 1–28. https://doi.org/10.1080/00908320.2026.2631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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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举一而反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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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基于伊森·贝林格的研究,如果我们跳出技术细节,从法律规则、全球公平和科学伦理等更宏观的角度来看,其实可以思考一下几个有趣的问题。照例,举一而反三,我们来思考几个小问题(没标准答案,仅供激发好奇、启发思考)
Q1: 该研究提到,大型清理设备在捞起塑料的同时,也会把海里微小的生命、鱼卵和海藻一并捞走。如果“清理”本身也会伤害海洋,你觉得,还应该继续吗?Q2:回收上来的“洋垃圾”最后去了哪里,真的消失了吗?论文中提到了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海里的塑料经过长时间浸泡和日晒,变得非常糟烂,而且上面长满了海生物,很难再加工成高质量的新产品。如果这些辛苦捞上来的塑料因为没法回收,最后只能送去填埋或者焚烧,这算不算只是把污染从大海搬到了陆地?你觉得,在BBNJ的框架下(or即将谈判的塑料条约的框架下),该如何建立一套更“聪明”的系统,保证这些垃圾不会“转个圈”又回到自然界中呢?Q3:公海不属于任何一个国家,但BBNJ协定开始要求各国政府对自家的清理项目负责。这就引出了一个公平问题:如果一个由NGO发起的清理项目在公海不小心破坏了珍稀物种的栖息地,这个责任该由公司承担,还是由它所属的国家承担?
Q4:“海洋清理”作为一个荷兰的非营利组织,依靠捐赠和私人资金去维护公海(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公共领域)的生态。这类私人非营利机构,承担了本应由全球政府履行的“环境公共责任”,这是一种治理的进步呢,还是权责的错位?毕竟,塑料污染的主要制造者是全球跨国企业和消费大国,那么清理海洋的巨额成本,为什么主要由这种社会公益力量、志愿者来承担?



Q5、谁有权定义“什么是对海洋最好的干预”?这个研究中提到,有些国家和机构认为清理塑料是当务之急,但科学家却担心这会破坏深海碳循环(Carbon Cycle)。这本质上是两种价值观的博弈:是“肉眼可见的垃圾”更重要,还是“看不见的生态平衡”更重要?在全球治理中,当各国对环境保护的优先顺序产生分歧时,你觉得,该由谁来担任最后的裁判官?是掌握技术的发达国家,还是受气候变化影响最大的沿海小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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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源 | Beringen, E. (2026).
文 | 王海诗 
编辑 | 海潮君

排版 | 卢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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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3-16 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之前看过海洋清理项目报道,没想到大规模清理还有这么多生态隐患,长知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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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3-16 15:0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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