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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艺大观] 男子捡到手机答应归还,因保管不当再丢失,被失主起诉后称若不捡或已丢失,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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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3-3 20: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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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周先生在路上捡到李女士不慎遗失的手机。发现手机丢失的李女士立即拨打自己的电话,联系上了周先生。在李女士说明情况后,周先生当即答应归还手机,并将手机放在了自己电动自行车的后备箱里,但并未上锁,计划找时间归还给李女士。接下来的几天,周先生因有事要回老家,便将电动自行车停在地铁站口,未及时归还手机。
后李女士多次联系周先生未果,无奈报警。警方找到周先生后,他才想起来此事,等到他准备从电动车后备箱中拿出手机还给李女士时,发现手机已不翼而飞。李女士要求周先生赔偿损失,双方协商未果。最终李女士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周先生赔偿手机费用、误工费、交通费和因手机丢失造成的信息损失费用。李女士认为,周先生捡到手机后未妥善保管,致使手机再次遗失,应就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周先生则表示,自己并不是不愿归还手机,只是因忙于自己的事情才忘记按期归还。他认为手机再次丢失不能怪他,如果不是他捡起手机,李女士的手机可能早就丢失了,因此自己并不存在主观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先生拾得手机后,虽答应归还,但未履行妥善保管义务,既未将手机安全保管至返还之日,也未依法送交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同时,第三百一十六条明确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周先生答应返还手机,却随意将手机放置在无人看管的电动车后备箱,并未对手机进行妥善保管,存在过失,直接导致手机再次丢失,造成李女士的财产损失。追回遗失物是权利人的法定权利,李女士在确认遗失物已经无法返还的情况下,有权请求拾得人赔偿相应的损失。因此,周先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法院也向李女士释明,本案中,误工费、交通费和因手机丢失造成的信息损失费用,并非法定的获赔权利,在手机无法返还的情况下,可结合手机折旧情况,进行折价赔偿。最终,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周先生当庭向李女士赔偿了手机折旧后的金额,案件得以妥善解决。
来源 | 北京市东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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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3-3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贪小便宜,要捡你就好人做到底,花点时间及时送还或立即送去派出所,要不你视而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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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3-3 22:22 | 显示全部楼层
细思一下:答应归还,为什么没及时归还?(可能在等失主主动提酬金)为什么失主多次催促仍不归还?(可能改变主意或等失主主动提酬金)为什么放电动车后备箱而不上锁?(没达到目的,故意造成二次遗失且认为这样不用担责,故意放人流量大的地方,让熟人再去拿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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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3-3 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实中如果丢手机的人联系到了捡手机的人会马上过来领取手机的,可这个是咋回事,明显是不想归还而已,法官判的没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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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3-3 22:40 | 显示全部楼层
说一个真实的故事,上月去100米左右的地方取东西,手机因放在斜口袋丢了,一个小时后才发现丢了,打电话冒人接,沿路找及问旁边店铺冒找到,后来想起有定位,竟然在旁边一个隔板后的装修垃圾堆中找到,估计是别人捡了不会开机,以为是坏手机随手扔过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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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3-3 23:10 | 显示全部楼层
曾经收到过一个手机,机主打电话后,我就马上还给人家了,并且是积极的给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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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3-3 23:1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去年去某小区手机丢了,赶紧找回去。别人说看到了,在物业办公室,我拿到后,继续询问谁捡到的,别人说手机不是拿到了吗?我说必须谢谢人家,最后问出来,是在小区挖路的一个负责人。当时他已经走了,我去超市买了包华子加两瓶水,把两瓶水给了现场一个工人,委托他把华子送给他们老板。回家我妈说我损失五十块,我说这种事必须要感谢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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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3-3 23:27 | 显示全部楼层
都答应还了,那为什么不马上自己去找上门自取呢。还想着等送货上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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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3-3 23:55 | 显示全部楼层
咱就不懂失主丢了手机为啥不主动去拿?接下来几天俩人就忙到白天没空晚上也没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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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3-3 23:58 | 显示全部楼层
太不合理,怎么能把所有的责任算在拾捡者的头上,当事人已经丢过一次了,也是有责任的啊,就算赔,也是按折旧价的一半进行赔偿还比较说的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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