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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公布这起事故的调查报告发布!这起事故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事故发生?哪些单位和个人要为此事负责?
凌晨惊魂,事故始末!
2025年11月19日9时50分许,位于昌平区天通苑南街道天通东苑一区7号楼,溧阳市晟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工人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涉事相关单位
1、建设单位:北京方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顺天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总包单位:北京北方友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3、分包单位:北京康华国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4、电梯安装专业分包单位: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5、电梯安装劳务公司:溧阳市晟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6、监理单位:北京百事百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事发经过
- 2025年11月1日7时30分许,徐*家与班组长李*旺及工友工人王*城、王*田、刘*前往天通东苑一区作业,原计划徐*家与班组长李*旺负责7号楼电梯收尾,李*旺应刘*要求去往3号楼处理居民举报电梯异响故障问题,王*田和刘*驾车出去拉砝码,徐*家独自前往7号楼。
- 9时37分许,李*旺处理完3号楼电梯异响问题后,去往7号楼寻找徐*家一起干活,拨打徐*家电话但无人接听。随后,李*旺拨打王*城询问其是否跟徐*家在一起。
- 其后,李*旺9时41分、9时44分、9时46分多次给徐*家拨打电话,均无人接听。
- 9时46分,李*旺返回7号楼一层电梯厅,打开事发电梯外围防护罩,用钥匙打开一层电梯门,看到电梯轿厢停在离一层地面0.5m处,其随后关上电梯门和外围防护罩,从楼梯步行到二层。李*旺打开二层电梯门,走上电梯轿厢厢顶,手动操作厢顶检修开关控制电梯上行时,听到异响声,遂立即停止电梯,从轿厢顶探出头向下查看,发现徐*家躺在底坑内。
- 9时47分,李*旺控制电梯轿厢顶停在3层位置,从3层电梯门出来前往一层,同时电话告知王*城情况。到达一层后,打开电梯门进底坑查看徐*家情况,此时徐*家已无反应。
- 9时53分,李*旺拨打120急救电话。
- 10时1分,医护人员抵达看到徐*家处于底坑内,告知李*旺需拨打119救援,李*旺遂拨打119 救援电话。医护人员确认徐*家已死亡,王*田应医护人员要求拨打了110 报警电话。
伤亡及善后情况
1、伤亡情况
死者:徐*家,男,47岁,吉林人。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88万元。依据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徐*家符合机械性窒息合并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2、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政府相关部门立即组织协调善后处理工作,经组织协调,事故相关单位已与徐*家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书,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悲剧为何发生?
调查组认定,这起事故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系直接违规操作+多方管理缺失导致,原因如下:
- 直接原因:违规操作
徐*家在天通东苑一区7号楼电梯底坑作业时,未按规定按下底坑急停开关,进行消防穿线时,关闭了一层层门后,电梯自动开启消防召回运行,轿厢从2楼往1楼向下运行,将徐*家挤压在轿厢与井道墙体之间致死。
- 北方友芝公司(总包):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将项目转包给康华国联公司却包而不管;未配备专职安全员,未开展工人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安全检查不到位。
- 康华国联公司(分包):未排查底坑作业挤压风险,未对电梯安装作业开展针对性安全检查,未对安装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组织应急演练。
- 三菱电梯北京公司(专业分包):未配备天通东苑一区专职安全员,未开展该区域安全检查;未明确电梯调试后作业规程,未规定消防穿线作业安全要求,隐患排查不到位。
- 百事百达公司(监理):未发现项目转包、分包情况,未将劳务公司纳入监理范围;未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安全制度、开展隐患排查和人员培训,监理失职。
- 晟达电梯工程公司(劳务):未落实2人一组作业要求,未排查消防穿线作业安全问题,未组织工人安全教育培训。
严肃问责!9人!四家公司被罚
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迅速启动调查追责程序,对责任单位和个人作出严肃处理:
- 四家公司被罚
北方友芝公司、康华国联公司、三菱电梯北京公司、百事百达公司,上述四家公司,对事故发生均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由区应急局对上述四家公司均作出罚款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 9名相关负责人被追责
蒋*明,北方友芝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未正确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区应急局对其作出罚款上一年年收入 40%的行政处罚。
侯*仓,北方友芝公司项目经理、史*仁,北方友芝公司项目安全负责人、王*,三菱电梯北京公司安装部副经理、刘*,三菱电梯北京公司项目经理、李*,三菱电梯北京公司项目安全负责人、施*东,晟达电梯工程公司项目负责人、施*福,晟达电梯工程公司项目安全负责人,9人均未正确履行项目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由区应急局对上述9人均作出罚款上一年年收入20%至3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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