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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蓝血创作组
来源 | 蓝血研究(lanxueyanjiu)
在跨国商事博弈中,一份合同往往长达数百页,每一个单词的解释权都可能价值千万美金。2026年初,华为在美国纽约南区地区法院获得的胜诉裁决,不仅是2500万美元(约1.8亿元人民币)的保卫战,更是对“诉讼融资”包装成“商事收入”这一财技手段的有力反击。
01
案情深处
这场“对赌”是如何发生的?
要理解本案,必须回溯到2020年双方签订的那份《和解与专利许可协议》。当时华为面临PanOptis在全球范围内的专利诉讼“围猎”,双方达成和解,华为支付了1.15亿美元的“入场费”。
但双方还留下了一个“或有付款(Contingent Payment)”条款,这本质上是一场针对未来不确定性的对赌:
GMS条件:如果华为恢复了谷歌服务许可,华为付钱。
收入门槛条件: 如果PanOptis在四年内(截至2024年1月1日),从第三方获得的专利许可毛收入(Gross Revenue)累计超过2亿美元,华为也要再付2500万美元。
PanOptis的“极限操作”:到2023年底,PanOptis距离2亿美元目标还差约1500万美元。此时,它与苹果公司的诉讼正处于“看得到钱但拿不到钱”的胶着状态——英国法院虽然判了苹果该付6370万美元,但钱还在法院托管账户里。
为了在最后时刻“凑齐”2亿美元,PanOptis在2023年12月27日(距离截止日期仅剩4天)与一家诉讼融资公司(BW 51f)签署协议:PanOptis将未来可能从苹果那收到的钱卖给BW公司,换取了2800万美元现款。
02
核心法律博弈
当“现金流”遇上“法律定性”
本案在纽约法庭上的交锋,集中在对合同文本的“穿透式”解读上。
1. 财务维度的博弈:毛收入 (Gross) 还是净收入 (Net)?
- 华为的逻辑: 华为认为PanOptis报上来的数字包含了外国预扣税,如果扣掉这些没拿到手的税钱,PanOptis的实收额只有1.997亿美元,没达到门槛。
- 法院裁定: 法官驳回了华为的这一主张。根据纽约州法律,合同使用了“Gross”一词,就意味着不能扣除税费和成本。这是法律文本主义的体现——字面意思优先。
- 深度解析: 这一判定提醒企业,如果你希望以“真正装进兜里的钱”为准,合同里必须写"Net proceeds received in the bank account",而不能只写 "Gross"。
2. 商业本质的博弈:这2800万美元算不算“许可收入”?
这是全案的胜负手。合同要求的是:从第三方收到的、为获得专利许可而支付的收入。
- PanOptis的辩词:我卖给BW公司的是“苹果许可费的收益权”,虽然BW不直接用专利,但它给我的钱本质上就是来源于专利许可,所以算许可收入。
- 华为的有力反击: 华为精准指出,BW公司不是“被许可人”(Licensee)。BW给钱是为了投资,为了分红,它从头到尾没有获得任何去使用华为或PanOptis专利的权利。
- 法官定性: 阿尔文·K·赫勒斯坦法官采纳了华为的观点。他指出:“PanOptis出售的是一种‘获得许可收入的期待权’(Expectation),而非‘许可’本身。” 这种“卖断收益权”的行为属于金融投资(Financing),而不属于商事许可(Licensing)。
03
对中国企业赴美经营的三个深层警示
1. 警惕“诉讼融资(TPF)”带来的虚假繁荣
在美中科技博弈背景下,越来越多的NPE(非执业实体)开始利用诉讼融资来转嫁风险。中国企业在签订和解协议时,必须在收入定义条款中加入“实质性排他条款”:
建议表述: “合格收入应仅限于被许可人为获得专利使用权而支付的款项,明确排除任何形式的债务融资、诉讼融资、收益权转让或关联方之间的转移支付。”
2. 重视“证据真实性”的核查权
本案中,PanOptis需要提供高管认证的财务证明。中国企业在类似交易中,应争取“第三方审计穿透权”。如果仅仅依赖对方提供的财务报表,很难发现其背后是否存在为了凑齐对赌条件而进行的“突击交易”。
3. 法律解释的“客观性”是一把双刃剑
纽约州法院在解释合同时非常“刻板”。在本案中,它一方面通过“刻板解释”让华为在税费统计上吃了点小亏(认定毛收入不扣税),但也通过“刻板解释”守住了许可收入的底线。
企业对策: 在美签署合同时,不要寄希望于法官会考虑你的“真实意图”,所有的“意图”必须转化为具体的“排除项”和“定义项”写在纸上。
04
结 语
华为此次胜诉,其深远意义在于维护了国际专利许可市场的逻辑纯洁性。如果PanOptis的财技获得认可,那么未来任何一家企业都可以通过“过桥融资”或“左手倒右手”的关联交易,轻易操纵对赌协议的结果。
对于中国企业而言,此案证明了:在成熟的法律框架下,深入钻研合同细节、精准识别商业本质的“伪装”,是应对复杂国际法务挑战的最高效武器。
企业出海合规
合同解释与财务触发条款审查指南
第一章:财务对赌条款的“定语”红线
在国际贸易和技术许可中,我们常设定“达到某收入金额即触发付款”的条款。华为案告诉我们,如果不加限定,这个金额会被对手轻易“注水”。
收入定义的“穿透式”审查
【教训】:对手将“诉讼融资款”包装成“许可收入”。
【指南】:
- 限定交易本质:必须明确收入源于“主营业务”(如:授权产品销售、专利实际许可),并明确排除非经营性现金流。
- 建立排除清单:在合同中列明“不计入统计金额”的项目:
第三方诉讼融资(Litigation Finance)或贷款。
关联公司间的转移支付(Internal Transfer)。
政府补贴或税收返还。
非货币形式的资产置换。
2. “毛额”与“净额”的致命陷阱
【教训】:华为认为应按实收净额算,法官却按合同写的“Gross(毛额)”算,导致统计基数变大。
【指南】:明确扣除项:如果希望按到账金额计算,严禁只写“Net Income”,必须补充表述为:“Net of withholding taxes, collection costs, and bank fees.”(扣除预扣税、托收成本及银行手续费后的净额)。
第二章:纽约法下的文本主义生存法则
本案适用的纽约州法律是典型的“文本主义”,即法官只看纸面写了什么,不听你当时是怎么想的。
1. 警惕“期待权”的模糊空间
【案例】:PanOptis 辩称卖掉的是“未来的收入”,所以也是收入。
【指南】:
动作对等原则:在设定触发条件时,必须要求“权利已经交付”。
合同修正建议:增加条款——“只有当被许可人签署了正式许可协议,且许可方已实际收到不可撤销的款项时,方可计入触发门槛。”
2. 证据效力的层级设定
【案例】:合同要求对方高管认证财务证据,这为华为识破“注水”提供了基础。
【指南】:分级验证机制:对于重大付款触发,不要仅接受对方自证,应设定三级验证:
初级:对方 CFO 签字的声明。
中级:提供脱敏后的原始交易流水或银行对账单。
高级:拥有“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Auditor’s Statement)。
第三章:针对 NPE(专利非执业实体)的专项防御
面对像 PanOptis 这样不生产产品、专门打官司的对手,合同防御需要更具“攻击性”。
1. 应对“诉讼融资”套路
【实战策略】:
- 披露义务:要求对方在主张条件成就前,必须书面披露是否存在任何第三方融资安排。
- 禁止权益转让触发:明确约定,任何通过转让、质押本协议项下潜在收益而获得的资金,均不得视为“合格许可收入”。
2. 时间节点的精准锁定
【案例】:PanOptis 在最后 4 天突击达成交易。
【指南】:异常交易审查权:在合同截止日期前(如 30 天内)发生的重大异常收入,应设定独立的核查期,防止对方为了凑数而进行虚假交易。
结语:避坑清单(Checklist)
在您签署任何带有“里程碑付款”或“或有支付”的协议前,请核对:
- 收入定义是否明确排除了“债务或融资”?
- 金额统计是否明确了税费、退货、坏账的承担方?
- 是否拥有对争议金额的独立审计权?
- 触发条件是否要求“实收款项”而非“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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