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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月光如水

[心情点滴] 自然人余韩控制使用67个账户操纵“博士眼镜” 被证监会罚没超1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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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23 18:45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有AI了,希望证监会及时掌握运用最新工具,有利于迅速锁定嫌疑人,比照获取违法证据,极大缩短办案结案时间,维护市场秩序,保证交易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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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打卡等级:功行圆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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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23 18:5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搞,居然能赚5亿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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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打卡等级:功行圆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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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23 18:5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财务造假    应该也这样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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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打卡等级:功行圆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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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23 18:5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次处罚也给上市公司提了醒,股价出现异常波动时,公司有义务及时核查并披露,避免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维护自身的股价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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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打卡等级:功行圆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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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23 19:01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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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打卡等级:功行圆满
  • 打卡总天数:833
发表于 2026-1-23 19:05 | 显示全部楼层
漂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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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23 19:19 | 显示全部楼层
自然人可以控制几个帐户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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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23 19:43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名鼎鼎的余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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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打卡等级:功行圆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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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23 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2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这是最严厉的惩处依据,规定了具体行为和刑事责任。根据2021年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主要涵盖以下七类行为:· 交易型操纵:如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约定交易、在自己控制的账户间对倒交易(俗称“洗售”或“对倒”)、不以成交为目的的虚假申报等。· 信息型操纵:如利用虚假或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交易(“蛊惑交易”)、先公开荐股然后反向操作的“抢帽子交易”等。· 达到“情节严重”即构成犯罪,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55条)从行政管理角度,明确禁止任何人操纵证券市场,列举了与《刑法》相对应的行为模式。一旦认定,证监会可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处以高额罚款(最高可达违法所得的十倍),并可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如何界定违法行为达到了刑事立案的“情节严重”标准?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发布的《立案追诉标准》,常见的量化门槛包括:· 交易金额:实施蛊惑交易、抢帽子交易等,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一千万元以上。· 持股与成交量比例:实施联合或连续交易操纵,持有或控制证券流通股达到该证券实际流通总量10%以上,且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20%以上。· 虚假申报比例:当日累计撤回申报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申报量50%以上,且证券撤回申报额在一千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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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打卡等级:功行圆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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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23 21:11 | 显示全部楼层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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