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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新闻] Manus最需要关心的法律问题,还不是技术出口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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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10 12: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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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敏大是一只柯基 
中国执业律师,美国加州/纽约州/德州执业律师


本文不构成对任何主体的法律意见,如有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


Manus的问题我在2025年8月写过文章《AI企业如何避免“中美混合双打”》,其中的观点和判断到今天都没有改变,大家可以参阅。除了宏观的判断之外,Manus收购交易还有几个很有趣的法律问题,值得和大家讨论。


事实上,Manus目前最需要关心的法律问题,还不是商务部的技术出口管制。


商务部审核的直接法律依据,是《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和《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技术出口的审核有高度裁量性,商务部不论批准或者不批准,都会有很强的后续影响。可以预期,商务部还需要一些时间审查和考虑,我们也很难预测最终结果。


暂且不论商务部的技术出口审查,Manus有两个方向的法律风险是确定无疑的:


第一是对外投资限制。


Manus设立红筹架构和后续将公司整体搬迁至新加坡,大概率没有严格落实37号文登记和后续的变更登记。这里有个背景信息,中国法律其实不允许中国境内的自然人居民直接持有境外公司的股份。唯一留下的窗口,是外管37号文允许中国境内的自然人居民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进行融资,随后再在中国进行返程投资。


除此之外,所有中国境内的自然人居民直接持有境外非上市公司的股份,严格来说都是不合规的


当然,过去虽然一直有这样的规定,但执法其实不太严格,通常只有在办理外汇结算或者公司上市审核的时候,才会因为没有办理37号文登记而遭遇困难。


Manus最初设立红筹架构的时候做没做37号文登记,我不得而知。不论如何,在Manus将公司整体搬迁至新加坡,境内业务实质性关闭,原本的返程投资结构已经失效。这种情况一定会构成返程投资结构的重大变更,即便原本做了登记,也是需要做变更登记的。


这一步,他肯定是没有去申报的——即便去申报了,大概率也报不下来。


没有进行37号文登记本身的法律后果不算特别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登记规定的,可以对个人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但是,如果在没有进行37号文登记的情况下进行了外汇交易,可能会按照交易金额进行处罚。在《外汇管理条例》各项规定项下,一般的外汇交易违规可处以交易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罚到30%以上


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所有交易都在中国境外,没有进行收汇和结汇,只要外管局认为存在未按规定办理外汇登记、逃避规避外汇监管等情况,都可能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直接根据境外交易金额进行罚款。


客观地说,过去37号文的执法案例里,绝大多数都是企业进行外汇兑换或结算,从而被外管局发现没有做登记,进而进行罚款。外管局对纯境外架构的执法案例很少,但这不代表他们没有权力这么做。


无疑,30%的罚款肯定是在外管局的工具箱当中。


第二则是税务合规。


中国税务居民对于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都需要缴纳中国的个人所得税,也就是俗称的“全球征税”。


实务中,类似Manus收购这样的交易,几乎不可能由自然人股东直接持股和收取股权转让款。绝大部分交易里,股东会在税率较低的国家或地区设立专门的持股公司,股权转让款作为持股公司的收入,而不会成为股东的可计税收入。这类非居民企业的境外交易产生的所得税,中国的税务机关往往是不会穿透追缴的。


但是,中国税法和其他很多国家的税法一样,都有反避税条款。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换言之,即便自然人股东设立了持股公司,自己名下没有收到一分钱,中国的税务部门仍然可能穿透核查,认定相应的股权结构是“无合理经营需要”的避税安排,进而直接对自然人股东个人征收税款。而中国税务居民的股权转让所得的税率是20%。


事实上,如果Manus的股东是在搭建新加坡架构的时候才草草成立了持股公司,又如果持股公司设在BVI群岛,没有员工、没有资产、没有实际经营,又如何来论证存在合理经营需要呢?


不论Manus的股东现在有哪国国籍,他们大概率都还是中国税务居民,都有可能被税务局征收20%的所得税。


同样,如我们此前所说,税务机关过去对持股公司完全在境外的股权转让交易,执法力度不算很严格,真正进行跨境税务追缴和处罚的案例很少,但这也不意味着税务局没有权力这么做。


外管局的罚款和税务局的所得税,这两项加起来,即便商务部最终批准交易,Manus的股东也有可能会有将近10亿美元的罚款和税负


更为重要的是,这些执法措施都是完全符合现有法律制度的,不需要创设任何新的规范。这些制度在平时的执法不算多,但到真的要用的时候,仍然会是可以随时取用的工具。除了前面说的两条之外,数据出境也会是审查的要点,但如果Manus本身在中国的业务不大,且完成了数据销毁和剥离,可能合规问题会小一点。


最好的局面当然是Manus能借着本次调查的机会,和监管部门积极沟通,谈出来各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式。


还有一个更有趣的问题:如果Manus就是硬顶着不配合,如果中国真的处以高额罚款,但Manus的股东早就“润”了,在中国境内也没有任何资产,中国的执法措施如何跨境执行?


这个问题至今为止也没有多少可以参考的先例,未来随着中国国力的增强和跨境执法的增加,一定也会成为所有人都需要慢慢适应的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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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8 19:06 | 显示全部楼层
之前在北京见过Manus团队,办公区挺热闹,没想到现在人去楼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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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9 04:3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难道出售前没有审查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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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10 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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