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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观察] 空置房要交物业费,但这2笔钱不用给:别再被物业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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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0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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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的电话又来了,催缴单贴在门上,说你那套空了一年的房子,欠了好几千物业费,还有一笔吓人的“滞纳金”。
你心里憋屈,明明一天没住,水电都没通,凭什么交这个钱?很多人以为,只要房子空着,就能理直气壮地不交物业费。
但法律告诉你,这个想法是错的,物业费你逃不掉。然而,先别急着掏钱包,有两笔钱,物业催了你也不能给。
给了,你就是吃了不懂法的亏。这不是教你赖账,而是让你明明白白,守住自己该守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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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判决书里,答案写得清清楚楚。业主王先生在城东有套新房,交付后一直闲置,没有装修,也没有入住。
三年过去,物业公司一纸诉状将他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拖欠的数千元物业费及高额违约金。
王先生在法庭上觉得冤枉,反复强调:“我没享受过任何服务,没扔过一袋垃圾,没用过一次电梯,凭什么交钱?”
法官的判决没有支持他。物业公司出示了服务记录,展示了小区里每天的保洁、绿植的维护、电梯的定期检修、保安二十四小时的巡逻录像。
法官在判决书中写道,物业管理服务的对象是全体业主和整个小区,是针对公共区域和共有部分提供的。
它的价值在于维持整个小区的居住环境和品质,从而间接地保障了每一位业主房产的价值。
这种服务具有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不会因为某一个单位业主的房屋空置,就减少公共区域的保洁次数,或停止电梯的运行。
只要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基本的服务,全体业主就负有付费义务。王先生的“未享受”抗辩,没有得到法院采纳。
这个逻辑就像小区里的路灯。它每天晚上亮起,照亮公共道路,保障安全。你不能因为自己今晚没出门,就拒绝分摊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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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的本质,是维护一个能让房产保值、让社区正常运转的“基础运行成本”。房子是你的资产,保护这份资产的环境成本,业主自然需要承担。
所以,空置房要交物业费,是板上钉钉的法律义务。各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类似的指导意见中也都明确了这一点。
物业费必须交,但不意味着物业公司开出的一切账单你都要照单全收。第一笔可以理直气壮拒付的,就是所谓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或“滞纳金”。
很多物业合同的格式条款里,会写上“每日千分之三”甚至更高的违约金标准。看起来吓人,但对于空置房业主,这笔钱往往得不到法律支持。
业主李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她的房子空置两年,期间收到物业催费通知,但因人在外地并未理会。
后物业起诉,除要求支付拖欠的物业费本金外,还额外索要高达两千多元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正是合同约定的每日千分之三。
法庭上,李女士的律师提出了关键一点:房屋长期空置,业主并非恶意拖欠费用,而是对空置房缴费规则存在误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因李女士延迟缴费造成了实际损失。考虑到房屋确属空置,业主主观恶意较小,最终判决李女士只需支付物业费本金,驳回了物业公司关于违约金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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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判决揭示了一个核心观点:违约金的主要功能是弥补损失、惩罚恶意违约。对于空置房,业主通常没有占用电梯、频繁使用公共设施资源,物业公司的服务成本并未因该户延迟缴费而显著增加。
物业公司很难证明存在实际损失。因此,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通常会认为空置房业主迟延缴费不构成恶意违约,对高额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期拖欠,物业费本金及可能产生的少量合理资金占用损失,业主仍需承担。
除了违约金,第二笔可以省下的,是“全额”的物业费本身。请注意,这里说的是“全额”。
全国有超过二十个省份,为了减轻空置房业主的负担,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允许空置房的物业费进行减免。最常见的折扣比例是七折,也就是按应交总额的70%缴纳。
江苏省的规定是,房屋交付后连续空置超过六个月的业主,可以向物业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确认后,其间的物业费按合同约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交纳。
山东省的规定类似,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正常标准的百分之六十。
具体的减免幅度和实施细则,各省、市有所不同,有些地方是七折,有些是六折,但普遍存在折扣空间。
这笔钱不会自动减免,它需要业主主动履行一个关键程序:报备。很多业主因为不知道这个规定,白白多交了好几年的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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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备流程通常要求,在房屋符合空置条件后(一般是交房后或连续空置达到规定时限),业主需携带身份证、房产证等证件,到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房屋空置登记。
物业公司会上门核查,通过查看水表、电表、燃气表读数近乎为零等状态,来确认房屋确未入住。经双方确认后,从报备通过之日起,物业费即可按折扣比例缴纳。
有一个重要的细节,报备可以补办。即使你的房子已经空置了一年,你之前也一直按全款在交,从你今天去物业办理空置登记并通过核查之日起,之后的费用就可以开始打折了。之前多交的部分,虽然难以追回,但能及时止损,挽回未来的损失。这笔账,一算就知道。
当你拿着规定去和物业谈打折时,可能会遇到阻力。一些物业公司会以“公司规定”或“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执行地方政府的空置房减免政策。
这时候,你需要明确两点。第一,地方政府出台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规范性文件,其效力高于单个物业公司的内部规定。
第二,你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通常也是格式合同,其中免除物业公司责任、加重业主责任、排除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你可以这样做。首先,心平气和地携带相关文件,找到物业经理进行正式沟通。你可以明确指出,根据本省或本市的《物业管理条例》或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X条规定,空置房屋的物业费可按X折交纳,并要求其按规定执行。
如果对方拒不接受,你可以明确告知,将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区县房管局物业管理科或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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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主管部门负有监管职责,对于物业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行为,可以进行调查处理。实践中,一个正式的投诉往往能有效推动问题解决。
不是所有没人住的房子,都符合减免条件。有两种常见情况,会被排除在“空置房”的优惠之外。第一种,是已将房屋出租。
即使你业主本人一天也没住过,但只要房子租给了租客,有人在使用,物业提供的公共服务就被实际享用了。
因此,房屋出租期间,物业费必须全额缴纳,不能申请任何折扣。通常,物业费由业主承担,除非租赁合同中有特别约定。
第二种,是未办理交付手续的“空置”。新房交付,开发商通知你收房,如果你因故没有去办理交房手续,这套房子在法律和物理状态上虽然空着,但此时的物业费缴纳责任与你无关。
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物业费自房屋交付买受人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因为开发商的原因导致你无法收房,或者你发现房屋有严重质量问题拒绝收房,那么这期间的物业费应由建设单位,也就是开发商承担。只有在你完成收房手续、拿到钥匙之后,物业费的支付义务才转移到你身上。
空置房物业费打折政策,看似保护了未入住业主的权益,却在社区里埋下了争论的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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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常年居住在小区里的业主,尤其是频繁使用电梯、公共活动空间和保洁服务的业主,他们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他们认为,自己才是小区公共服务高频、高强度的使用者,而空置房业主对公共设施的损耗近乎为零。现行的“均摊”式收费,辅之以并不算多的折扣,是否真的公平?
有业主提议,未来的物业费是否应该探索一种更精细化的计量模式,就像阶梯水价一样,将基础服务费与基于使用频次的资源消耗费分开计算。
但反对的声音同样响亮,他们质疑这会不会破坏社区共同体的基础,将共享变成算计,甚至加剧业主间的矛盾。这个关于公平的疑问,在每一个有大量空置房的小区里,静静地存在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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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0 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元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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