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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艺大观] 销售顾问骗取购车款,消费者诉公司退款获部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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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6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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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案例。消费者黄女士购车交完50000元定金后,销售张某称“可优惠”,于是黄女士分别给张某个人账户转账车辆尾款119220元和购买另一辆车的首付款68680元。后张某犯诈骗罪获刑,黄女士起诉汽车销售公司要求解除购车合同,公司返还购车款237900元。最终,法院判决汽车销售公司退还购车款169220元。
黄女士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新车销售合同》,合同中载明的销售顾问为张某,黄女士向公司银行账户支付定金50000元。后张某以支付全款可享受购车优惠为由,要求黄女士陆续向其指定的个人账户支付119220元。之后黄女士收到了更新后的盖有公司印章的《新车销售合同》。
随后,张某又声称再支付另一辆车的首付款,本案所涉购车款可以再进行优惠,待提车后将另一辆车的首付款68680元退还黄女士。黄女士信以为真,将钱款转至其账户。后来黄女士联系提车事宜,才得知被骗。张某因犯诈骗罪,被昌平法院判刑。黄女士遂将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购车合同,公司返还购车款237900元。
公司辩称,黄女士仅向公司支付购车定金50000元,并不享有合同解除权。她与张某之间的资金往来与公司无关,公司并未授权张某收取购车款。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收取购车款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否应当由汽车销售公司承担。张某作为公司销售顾问,没有证据表明公司授权张某代为收取购车款,故张某收取购车款的行为属于越权代理。本案中,《新车销售合同》加盖有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应当对公司产生约束力,在合同中加盖印章的行为是否经过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属于公司内部管理事项,公司不能以此抗辩。
黄女士在支付购车款169220元后,收到了更新后的《新车销售合同》,黄女士据此有理由相信张某有权代表公司收取购车款,且公司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黄女士存在过失,故张某收取购车款的行为后果应当由公司承担。黄女士支付购车款后,公司并未交付车辆,黄女士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公司应当退还全部购车款169220元,并自合同解除次日起,支付资金占用费。
关于黄女士另支付的68680元,并不属于本案所涉《新车购车合同》项下的款项,在公司未就其他车辆与黄女士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根据常理,黄女士没有理由相信张某具有代表公司收取其他车辆首付款的权利,故黄女士无权要求公司返还该笔款项。最终,法院确认黄女士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新车销售合同》解除;公司退还购车款169220元,并赔偿黄女士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编辑 刘倩 校对 卢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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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6 21:3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判得合理,公司管理漏洞该担责,消费者也需警惕转账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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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7 00: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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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7 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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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1 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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