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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女儿死亡一年后,樊旭声起诉了公安局,要求公布女儿死因等信息。
樊蕊生前照片。本文图片均由受访者提供
樊旭声是江苏连云港市赣榆区塔山镇人,他的女儿樊蕊(化名)一年前参加公司老板刘某宴请镇领导的酒局,次日疑似酒精中毒身亡。事发后,死者家属获得两百多万元赔偿。当日违规参加宴请的镇党委书记、镇长等4名干部受到纪律处分。赣榆区公安局对樊蕊之死进行调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
近日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樊旭声称,事发一段时间后,他得知女儿死后体内被检出男性精液,遂对女儿死因产生怀疑。
2025年4月,樊旭声向赣榆区公安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樊蕊之死的调查结论,以及未进行尸检、不予立案的依据。6月,警方答复樊旭声称,其申请内容属于刑事案件类信息,不属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此后,樊旭声向法院起诉赣榆区公安局。
樊旭声就此提出质疑,其女儿死亡从未被刑事立案,何来“刑事案件类信息”一说。10月29日,连云港开发区法院对这起行政诉讼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11月上旬,樊旭声向法院递交了补充的书面材料。
11月14日,澎湃新闻联系赣榆区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询问樊蕊的死因及警方对这起行政诉讼的看法。对于记者的问题,该负责人未明确答复。
酒局:多名镇干部参加老板宴请,女职工连续敬酒
11月13日,接受澎湃新闻采访的樊旭声,躲着妻子到屋外才接听电话。女儿出事后,他妻子的身体每况愈下,已经两次因脑血管问题送医院抢救。他平常不敢跟老伴提女儿的事,“就怕她再也受不了这个刺激”。
起诉公安局的进展,樊旭声也不跟老伴说。这起行政诉讼已于10月29日开庭审理,法院尚未宣判。
“我女儿到底是怎么死的?”樊旭声对澎湃新闻说:“我就是想要一个明确的答复。”
今年61岁的樊旭声是塔山镇大莒城村人,曾从事乡村医生工作三十多年。据他介绍,其女儿樊蕊生于1990年,大专毕业后务工,后来嫁至一百公里外的邳州。前几年樊蕊回到家乡,供职于塔山镇的连云港市昌隆包装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隆公司”)。
事发前宴请多名镇干部的昌隆公司
樊旭声说,女儿曾经学过企业管理,在昌隆公司干得不错,应该是公司一名管理人员。
出事那天是2024年2月24日,元宵节。当天上午11点多,接到警方通知的樊旭声赶到派出所,然后坐警车去了赣榆区殡仪馆,现场已有警察及两名法医。在停尸间,樊旭声看到了女儿樊蕊的尸体。
“头部没有受伤,身上也没有伤痕,就是肚脐以下有些青紫。”樊旭声回忆,他当时强忍悲痛地询问法医,得知其女儿的死因跟酒精中毒有关,“法医说是喝酒过多造成的”。
后来的调查表明,樊蕊死亡前一天的晚上,参加了公司老板宴请镇领导的饭局。
晚餐地点位于昌隆公司——距赣榆区塔山镇政府约2公里。该公司院内的研发楼一楼有食堂。
赣榆区塔山镇政府大楼
澎湃新闻多方了解到,参加当天饭局的塔山镇干部有5人,包括时任塔山镇党委书记的庄某(女)、镇长祁某、镇党委副书记瞿某,以及副镇长谭某、李某(女)。
事发后,赣榆区纪委展开了调查。
塔山镇庄留村人、教师庄文刚因反映原村支书涉嫌违纪等问题向区纪委举报镇党委政府,其中提到镇干部接受宴请、樊蕊死亡一事。2025年10月10日,赣榆区纪委工作人员向庄文刚回复了调查结果——包括相关人员违规接受宴请过程及处理情况。
据赣榆区纪委调查,2024年2月23日下班后,塔山镇党委书记庄某、镇长祁某等5人来到昌隆公司。此前庄某等人接受了该公司老板刘某的邀请。刘某的厂区扩建,在手续报批方面曾获得镇里支持。
当日的晚餐,安排在昌隆公司的食堂包间,七点半左右开始。庄某、祁某等5名客人入座。同桌作陪的有公司老板刘某,公司女职工、办公室主任樊蕊,以及刘某的一名男性朋友。
据后来调查,当晚,两名女干部庄某、李某没有饮酒,其他人主要喝白酒。饮酒者大概喝了一杯多后,樊蕊站起来敬酒。她先敬分管工业的副镇长谭某一杯(2两),又敬了镇党委副书记瞿某一杯,然后敬了镇长祁某2杯。也就是说,敬酒期间,樊蕊连续喝了4杯。
酒宴结束,众人离席。临走前,庄某交代刘某等人,要安排人员照顾一下樊蕊。在回镇政府的路上,庄某发信息给刘某的朋友,提醒其找人照顾好刘某和樊蕊,对方回复:人已经到位。
第二天上午,庄某接到樊蕊死亡的报告,她连忙向区领导汇报,后来去了区纪委作检讨。区纪委立即安排人员展开调查。
经查,庄某、祁某等5名镇干部接受管理服务对象——辖区内企业安排的宴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赣榆区纪委2024年3月18日作出决定,对塔山镇党委书记庄某、镇长祁某、党委副书记瞿某、副镇长谭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副镇长李某进行诫勉谈话;责令塔山镇党委向区委作书面检查。
死因:死于酒精中毒?体内检出男性精液引发质疑
元宵节那日,樊旭声在殡仪馆见到了女儿的尸体。据他回忆,法医当时介绍,死因应是酒精中毒,但他仍存疑虑,当日就提出了尸检的要求。
樊旭声称,事发数日后,在赣榆区公安局塔山派出所,再次提出了尸检要求,而对方告诉他,已经检验了樊蕊体内的提取物,发现其中含有刘某的精液。
当晚的酒宴结束后,还发生了什么?
根据赣榆区纪委工作人员回复举报人庄文刚的信息,在事发当晚的酒宴结束后,昌隆公司的两名女职工前来照顾樊蕊。刘某安排她们将樊蕊扶到他的办公室。
昌隆公司的食堂、员工宿舍和老板办公室,都在同一栋的研发楼。樊蕊的宿舍位于三楼,刘某的办公室在一楼。刘某的办公室是一个套间,里面还有他的卧室。
按照刘某的安排,两名女员工将樊蕊扶到他办公室后就走了。后来,刘某把樊蕊扶进办公室里面的卧室……据后来警方调查,当天夜里,刘某与樊某发生了性关系。第二天早上醒来,刘某发现一旁的樊蕊没有了呼吸。他赶紧打电话报警,并向镇领导汇报。
赣榆区公安局刑警大队的《受案登记表》记载,接到报案的时间是2024年2月24日9点16分,报警人为刘某。警方当日迅速开展初查。
当年3月4日,赣榆区公安局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我局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2025年10月,赣榆区纪委工作人员答复举报人:警方调查后发现,刘某与樊蕊系情人关系。
警方的不予立案通知书
樊蕊死亡十多天后,樊旭声等人在相关协议上签字。第二天,樊蕊的尸体被火化。
樊旭声告诉澎湃新闻,当时签字后,包括女儿丈夫家在内,家属方面领到了135万元赔偿款,“我也不知道这些钱是谁出的”;后来,刘某去了一趟南京,另外付给樊旭声的儿子100万元。
几个月后,樊旭声不断听到关于女儿死亡的传言。后来向上级部门反映时,樊旭声将其听到的“死者体内有男人的体液”,写进了书面材料中。
据樊旭声称,他曾多次向警方提出,要求查看昌隆公司和塔山镇政府在事发当日的监控视频,被告知“监控设备有故障”。
樊旭声越来越觉得女儿的死因可疑。“一般的事我可以谅解,”他说:“但如果这是刑事案件,我是要追究到底的。”
诉讼:家属申请公开死因等案情,警方称属“刑事案件类信息”
为了弄清女儿死因,2025年4月,樊旭声向赣榆区公安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在书面申请中,樊旭声请求警方“以书面形式回答以下疑问”:提供该案件的结论、证据链、法律适用情况;解释一直拒绝尸检的理由;尤其是解释没有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的具体依据。
赣榆区公安局收到樊旭声的申请后,经审批延期答复,2025年6月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赣榆区公安局出具的答复书
赣榆警方答复称,经审查,樊旭声申请公开的事项,属于公安机关履行刑事办案职能所形成的刑事案件类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指的政府信息;且有两部分内容属于向公安机关提出咨询的行为,亦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调整的内容,“现予以告知”。
樊旭声起诉赣榆区公安局一案由连云港开发区法院审理。图为法院告知书。
2025年8月,针对樊旭声要求查清其女儿“真实死因”等信访事项,赣榆区公安局塔山派出所向其作出书面回复:经调查,樊蕊死因排除他杀,你已与刘某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相关情况民警已向你反馈。
不服警方答复的樊旭声提起了行政诉讼。在起诉书中,他请求法院撤销赣榆区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判其重新作出答复并完整公开相关信息。
此案由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审理。9月26日,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
10月29日,此案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没有聘请律师的樊旭声坐在原告席上,赣榆区公安局政委、塔山派出所所长等人出庭应诉。
庭审中,樊旭声提出了女儿樊蕊的死因问题,称自己未能看到厂区和镇政府的监控视频,曾多次要求尸检但警方未进行尸检。
被告赣榆区公安局答辩称,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刑事案件类信息,部分信息属于咨询类内容,并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其所作的答复规范、及时,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在提交给法庭的书面意见中,樊旭声称,其女儿死亡从未被刑事立案,未进入刑事侦查程序,因此相关信息并非被告所称的“刑事案件类信息”,而是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信息;“部分内容属于咨询”也不构成拒绝公开信息的法定事由。
庭审在当天结束,法庭未当庭宣判。审判长表示,合议庭将择期进行专题评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