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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观察] “逮捕内塔尼亚胡!”:土耳其凭什么给以色列发送逮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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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0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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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健舟

 本文首发于腾讯新闻


2025年11月7日,土耳其伊斯坦布尔首席检察官办公室发布公告,宣布根据其国内法对包括内塔尼亚胡在内的36名以色列政府高级官员发出逮捕令状,指控他们在加沙地带的武装冲突中实施了“种族灭绝与危害人类罪”。除以色列总理本杰明·内塔尼亚胡外,国防部长伊斯雷尔·卡茨、国家安全部部长伊塔马尔·本—格维尔和总参谋长埃亚尔·扎米尔,以及海军司令大卫·萨尔·萨拉马尔等以色列高级将领也名列其中。以色列政府对此反应强烈,认为这一措施是“政治宣传手段”,并指出发起诉讼的机关——伊斯坦布尔首席检察官办公室——经常被用于现任领导人埃尔多安的内部政治斗争。哈马斯方面则对此表示欢迎。
土耳其此举并不令人意外——土耳其对巴以冲突的基本立场,受到其国内政治和国际战略的双重影响。就国内而言,埃尔多安政府希望通过展现亲巴勒斯坦立场,巩固国内保守派穆斯林选民支持;在国际层面,土耳其强调其中东地区稳定者角色,重视恢复在伊斯兰世界的多边影响力。支持巴勒斯坦和援助加沙,一方面符合其文化上亲近穆斯林世界的总体形象,另一方面也契合了地缘政治层面遏制以色列,防止其进一步威胁土耳其在叙利亚和黎凡特地区利益的考量。
因此,土耳其政府在巴以冲突中始终坚定支持巴勒斯坦一方,采取外交、经济和人道主义多管齐下的策略介入巴以冲突局势。埃尔多安多次公开谴责以色列,称其为“占领者”和“威胁地区稳定的力量”,并将哈马斯视为合法的抵抗运动。自2023年10月哈马斯袭击以色列引发加沙战争以来,土耳其的立场进一步激化,视以色列为直接安全威胁。2025年,土耳其甚至切断了与以色列的所有外交和经济联系,标志着两国关系降至历史低点。在法律上,土耳其作为参与方加入了国际法院正在审理的“南非诉以色列案”,支持通过法律手段制止以色列进一步扩大在加沙地带的军事行动和非法占领的行径。基于这些考量,尽管通过国内法起诉另外一个主权国家的领导人及其高级官员在国际社会中较为罕见,这一举措仍然与土耳其长期的中东战略仍然保持了相当的延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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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前述较为宏观的国际政治背景,在土耳其政府针对以色列高官群体发出“种族灭绝罪行逮捕令”的事件中,还有必要对一些关键的法律概念与制度进行一定解释,以方便读者更好地了解事件原委。
第一个问题在于,土耳其政府为什么有权对另一个国家的领导人发出逮捕令。
在国际法和刑法领域,一个主权国家主要有四种行使管辖权的方式:属人管辖、属地管辖、保护性管辖和普遍管辖,它们分别基于不同的连接因素来确定一个国家是否有权对某一犯罪行为进行追诉和惩罚。顾名思义,属人管辖与属地管辖将这种追诉犯罪的连接点建立在公民身份或者领土范围上,前者意味着一国公民无论身处何地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都处于其母国的管辖权之下,后者则指一个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发生的犯罪行为拥有管辖权,无论行为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这两种管辖也是较为基本和常见的管辖原则。保护性管辖指国家对在该国领土范围以外犯有侵害该国国家及其公民重大利益的罪行的外国人进行管辖的权利——2011年的“湄公河惨案”及中国政府后续针对糯康犯罪团伙的一系列逮捕、审判行为,就建立在这种保护性管辖的基础之上。
相比之下,普遍管辖更具有一种针对“人人得而诛之”罪行的惩治精神,也更加少见。在国际法上,存在部分被国际社会公认为严重危害全人类利益的罪行,例如战争罪、反人类罪、海盗、酷刑、恐怖主义等,普遍管辖意味着基于特定国际公约或者习惯法,任何国家均可对行为人行使管辖权,无论犯罪地点、行为人国籍或是否侵害本国利益。在本案中,土耳其政府就是基于这种管辖,将长臂伸向以色列政府的高级官员。
根据伊斯坦布尔首席检察官办公室的公告,我们可以一窥此次追诉举措中土耳其政府的主要法律依据:检察官办公室首先列举了2023年至今以色列政府“系统性实施的种族灭绝和反人类罪行”,包括针对儿童和一般平民的故意谋杀、针对土耳其—巴勒斯坦友谊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的轰炸、针对加沙地带的封锁导致的人道主义物资断绝,以及运送人道主义物资的“全球坚韧舰队”遭到拦截和袭击事件。这些事件的受害者通过代理人向检察官办公室递交了请愿书或举报书,检察官办公室也通过委托伊斯坦布尔省警察局和国家情报组织进一步确认了有关证据。
最终,检察官办公室表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涉及船队的公海自由航行)、《刑法诉讼法》第15条(涉及基于船舶的管辖权)以及《土耳其刑法》第13条(涉及对土耳其境外发生犯罪的域外管辖权),办公室依职权启动针对“虐待、加重抢劫、财产损害、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以及劫持或扣押运输工具”罪行的调查,确认以色列国官员应当为在加沙系统性实施的反人类罪行和种族灭绝行为负刑事责任,依据《土耳其刑法》第77条规定的“反人类罪”和第76条规定的“种族灭绝”罪签发了逮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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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问题在于,土耳其是否有权合法地对另一国的政府首脑和高级官员行使管辖权。
前文所述的“普遍管辖”,是二战之后为了避免国际罪行“有罪不罚”而逐渐演化形成的法律制度。但是普遍管辖的特征和实施方式,也必然带来一个问题:被指控犯下战争罪、反人类罪等重大罪行的人,大多数都是具有相当政治和军事地位的高级官员或将领,换言之,他们很可能是另一国的现任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高级官员。在这种情况下,“避免有罪不罚”的目标就必须适度让位于《联合国宪章》确立的“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原则”,避免让各国追诉重大罪行的法律制度沦为任意干预其他国家内政的工具。
2002年国际法院的“逮捕令案”集中解答了这个问题。当时,比利时检察官依据其具有普遍管辖权的国内刑法,对刚果民主共和国时任外交部长阿卜杜拉耶·亚苏·恩东古签发国际逮捕令,指控其犯有战争罪和反人类罪。刚果政府表示抗议并将该案诉至法院。国际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即使指控涉及严重国际罪行,现任外交部长在任期间仍享有完全的刑事管辖豁免——也就是高级官员基于身份的属人豁免(personal immunity / immunity ratione personae)。这种豁免并不意味着认可罪行或者允许其逍遥法外,而是在复杂的国际社会中确保最基本的主权平等原则不被违反,以保障国家间平等与外交关系的正常运行。此案后,比利时修改了其国内法,撤销逮捕令并保证不再发生类似行为。
因此可以看到,在习惯国际法上,现任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高级官员享有的国家豁免权一定程度上阻止了其他主权国家通过国内法普遍管辖方式延伸其管辖权,这更多是出于“国际社会稳定的大局考量”,也即两害相权(有罪不罚之害与干预主权之害)取其轻因此,如果严格按照国际法判断,土耳其此次依据国内刑法针对以色列高级官员展开追诉,也存在二十年前比利时与刚果纠纷同样的问题——可能有逾越主权平等,干预他国内政之嫌。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探讨的普遍管辖与国家主权之争,主要是对一个国家的国内法院和国内法管辖而言的。“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是一项主权平等原则的当然衍生原则,因此主权国家之间存在着普遍管辖止步于高级官员的法律规则。但是对于一些特定的国际司法机构来说,普遍管辖并不总是受到豁免权的阻碍。例如在相关国家为缔约国,或联合国安理会提交情势的情况下,国际刑事法院(ICC)就可以根据《罗马规约》,对缔约国国民或在其领土上发生的特定罪行具有管辖权,且国家元首不享有豁免。由联合国授权建立的一些特别法庭,如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ICTY)、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ICTR)等,由于得到了更权威的法律授权,因此也明确排除了高级官员豁免。
这些例外基本上意味着,被起诉官员所在国家主动(主动参与公约)或被动(被安理会强制)地放弃了豁免权,从而解决了普遍管辖与豁免权之间的张力。但是在这一事件中,土耳其既没有批准《罗马规约》,又没有介入国际法律程序,而是单纯以本国国内法作为追诉基础,因此,也不存在这一可能的例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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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问题在于,应当如何在法律上评价土耳其的追诉行动。
与国内法不同,国际法被广泛认为是“灰色地带”,受复杂的国际政治因素影响,时而呈现出“公道正义”的面貌,时而沦为“霸权工具”。在普遍管辖的问题上,国际法的尴尬面孔尤为突出——一方面,普遍管辖,尤其是针对“种族灭绝、反人类罪”等最严重罪行的管辖,其初衷在于确保罪行得到惩治,避免二次大战期间的悲剧重演;另一方面,普遍管辖在各国国内法体系中若想得到有效实施,该国就几乎注定要总是将管辖长臂延伸到其他国家,无论其主观态度如何,客观上都不可避免地干涉了他国主权和内政。不仅是普遍管辖问题,几乎当代国际刑法领域的所有重大制度,都面临着这种内部张力和外部批评(例如国际刑事法院在剥夺国家元首豁免权惩治犯罪时,也往往受到非洲国家的批评)。
当然从情感上看,以色列的行为引发国际舆论广泛批评;从法律全局上看,国际司法机构和联合国大会、安理会也已经多次权威地宣布其一系列占领、屠杀、隔离行为的不法性、无论是情势还是义理,似乎土耳其在追诉以色列高级官员罪行的这一单独事件上至少占据了道义制高点,符合了国际社会要求尽快结束巴以冲突,阻止人道主义危机蔓延,支持巴勒斯坦人民自决权利的呼声。
但是正因为国际政治和国际法纠缠交织,我们才应该对打着正义名义的举措保持合理警惕——如果说允许一个国家在正义的名义下突破主权平等的限制,无视主权豁免,对另一个国家的高级官员行使管辖权,那么这种“正义之名”的解释权很快就会成为新的话语霸权。冷战前后的历史告诉我们,从“推广民主”“人道主义干预”到“保护的责任”,所有轻易突破传统主权国家法律架构的新制度,无论其初衷如何良善,都容易在一个实际上不平衡和不平等的国际秩序中演化为大国和霸权国家的干预工具。
因此,即便不考虑土耳其政府此次发布逮捕令的国内政治动员考量和国际战略博弈目的,单纯从“恢复公道正义”“尊重国际法治”和“尽快结束巴以冲突”的积极目标出发,也只能将其评价为“其心可嘉”——在国际刑事司法机构、联合国安理会都难以有效追究以色列政府官员和将领在巴以冲突中犯下罪行的责任的情况下,土耳其的地方检察官办公室当然也不会拥有比它们更强大的外交、军事或者政治力量来真正执行法律。
但是从另一个视角来看,正如许多国际法学家所说,国际法除了是一种制度,还是一种文化——当人们看到这些新闻,感到还有人始终记录着战争罪行并试图使之付出代价时,人们对这种文化可能就会更有信心,并努力向着国际法治所期待的公道正义的方向继续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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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0 13:19 | 显示全部楼层
做个姿态罢了,其实啥作用都没有。土耳其呀,以色列可以吊打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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