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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观察] 物权之外还有伦理责任,岂能为留学逼重病父亲腾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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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1 01: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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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上写着女儿的名字,但屋内住着患病的父亲与守护的姑姑。面对留学深造的经济压力,女儿一纸诉状将至亲告上法庭,要求变卖6岁时父母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一边是白纸黑字的物权归属,一边是血浓于水的赡养责任,法院该如何权衡?近日,广东珠海香洲法院公布的一则案例引发广泛关注,法院最终以“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为据,驳回了女儿的诉请,强调敬老孝亲是“应有的底线”。
应当说,法院这样裁判并不让人意外。首先,公序良俗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女儿为凑留学费用,就让患病的父亲腾房以便卖房变现,这般做法无疑太过冷血、薄情,与传统的孝道以及现代的核心价值观格格不入。其次,从可缓冲的空间来看,女儿尚有其他替代选择,比如变卖其名下的其它空置房产。与之相反,其父亲若从目前居住的房屋搬出,经济上根本没有余力租房,更遑论女儿所言的另购房产。
作为房产证上登记的产权人,这名女儿主张权利倒也称得上于法有据。不过,案涉房屋的取得,本质上是一种基于亲子关系的赠与,具有家庭保障与情感寄托的双重属性。作为被告的父亲自2010年患脑梗后,被评定为二级伤残,生活难以自理,且名下并无其他房产。在这种情况下,若机械适用物权规则,同意其女儿腾房诉求,很可能导致其无家可归,这不仅有违赠与的初衷,也可能构成权利滥用。
进一步来看,这起案件的核心在于家庭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民法典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一义务并不因父母离婚或子女随另一方生活而免除。父亲身患重疾,需长期护理,女儿虽有房屋的所有权,但其权利的行使应受赡养义务的限制。法院强调“权利义务对等”,正是对家庭伦理与法律责任的双重确认。值得注意的是,案例中的姑姑作为护理人,出于亲情对弟弟进行照料,体现了家庭成员间的互助,这种良善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与鼓励,而非因房产纠纷而受冲击。
由此可见,在家庭纠纷的裁判中,司法不能仅仅充当“产权裁判者”,更应成为“伦理守护者”。被告父亲因病致残,已处于弱势地位,若法院支持女儿的诉请,无异于纵容以个人发展为由忽视家庭责任的行为,这将对社会道德底线产生负面影响。相反,允许父亲继续居住,保障其基本生存权,则是对敬老孝亲的传统价值与人伦底线的捍卫。
不必讳言,这对父女情感疏离也是导致房产纠纷的重要原因。父母离异后,女儿与父亲聚少离多,这种情感隔阂或许促使其更倾向于将房屋视为纯粹财产,而非承载家庭记忆与责任的载体。而父亲一方,虽曾出资购房,却在病痛与离异的多重打击下,逐渐成为家庭中的“被照顾者”。这场诉讼表面上是房产之争,背后却是家庭纽带断裂后的矛盾爆发。法官的判决在某种程度上不仅是法律裁决,也是一次对家庭关系的修复尝试——它提醒为人子女者,物权之外,还有不可推卸的伦理责任。
不管如何,“敬老爱幼、互相帮助是应有的底线。”这份判决,不仅守护了一位重病父亲的栖身之所,也守住了社会对家庭伦理的普遍期待。有网友将这名女儿的闹剧概括为“哄堂大孝”,亦表明世道人心坚定站在人伦道德一方。□ 胡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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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1 03:50 | 显示全部楼层
身边也有为钱不顾家人的,最后众叛亲离,这女儿真该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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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1 06:50 | 显示全部楼层
因为是离婚家庭,这个女儿这样做肯定也有她妈在中间挑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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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1 08:0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人以后出来社会如果在什么要紧的单位,肯定不适合,太过冷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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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1 08:05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还会有这样的孩子支持法院判决。现在还会有多少这样孩子呀?后怕、后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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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1 08:05 | 显示全部楼层
六岁就可以把名字写在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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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1 08:08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没有底线,什么都会做!可悲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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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1 08:1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祖宗留下的一句:传男不传女是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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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1 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是社会正义公堂!也守住了人性正常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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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1 13:19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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