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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欧盟于2022年WTO起诉中国“知识产权执法案”(DS611)中,欧盟指控中国法院在“标准必要专利”(简称SEP)纠纷中频繁签发“禁诉令”(简称ASI),妨碍外国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2025年7月21日,WTO多方临时上诉仲裁(MPIA)的仲裁员作出裁决,要求中国纠正有关做法,媒体披露仲裁庭已要求中国在2025年10月19日前(90天内)使其措施符合WTO义务。这一日期临近,我们有必要对该案予以简要的跟踪分析。
本案随后的时间线如下:
一、案件缘起:中国同西方“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之争
(一)什么是“禁诉令”?禁诉令是指一国法院在特定条件下签发的禁令,禁止当事人在他国法院另行提起或继续相关诉讼。换言之,如果中国法院对某SEP纠纷签发ASI,被禁的一方(通常是外国专利权人)将无法在境外法院推进平行诉讼,否则将面临每天高额罚款等处罚。与之对应,“反禁诉令”(Anti-anti-suit Injunction, AASI)则是他国法院为对抗禁诉令而采取的措施:一国法院可命令在本国诉讼中的当事人撤回其在外国法院获得的禁诉令,或者禁止其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禁诉令裁决。这套“禁诉令—反禁诉令”的攻防措施,成为当前SEP全球诉讼中当事人争夺管辖权和谈判筹码的法律工具。
(二)中国法院为何热衷于签发禁诉令?随着华为、中兴、小米、OPPO等中国科技企业崛起,全球范围内围绕无线通信等技术标准的专利诉讼显著增加。以往欧美日等国的法院和专利权人往往占据优势地位,但近年中国法院主动运用禁诉令,为本土企业争取谈判主动权和“诉讼庇护所”。据统计,自2020年8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华为诉康文森案中发布首份禁诉令后,中国法院又在小米诉InterDigital、中兴诉康文森、OPPO诉夏普、三星诉爱立信等案件中短期内陆续签发了四份禁诉令。这些禁诉令大多针对外国专利权人在海外提起的平行诉讼,意在阻止其在境外法院获得禁令救济,从而将纠纷的主要战场留在中国。在实践中,中国法院常在禁诉令中附加高额按日累积的罚款,以确保当事人不敢违抗。例如在OPPO诉夏普案中,深圳中院裁定如夏普违反禁诉令在外国起诉,每日罚款人民币100万元。短短7小时后,德国慕尼黑法院立即向OPPO签发反禁诉令,要求OPPO撤回深圳的禁诉令。但深圳中院并未让步,而是进一步调查并认定夏普违反了中国法院裁定,并释明其法律后果。最终,夏普选择无条件撤回在德国法院的反禁诉令申请,表示尊重并遵守中国法院的裁决。这一案例被视为中国禁诉令策略的成功典范:不仅颁发了全球禁诉令,还有效化解了境外的反制措施。
其他案例也体现了类似的“禁诉令博弈”模式:在华为诉康文森案中,德国法院认定华为侵权并发布禁令后,中国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紧急签发禁诉令(禁执令),首次在知识产权案件中采用按日计罚措施。在小米诉InterDigital案中,武汉中院发布禁诉令,禁止InterDigital在印度等境外推进诉讼,不久InterDigital说服印度德里高等法院和德国法院对小米的禁诉令发出反禁诉禁令。再如三星诉爱立信案,武汉中院裁定禁止爱立信在海外起诉或执行禁令,而爱立信则寻求美国法院发出禁令以限制三星执行中国法院的裁定。由此可见,中国法院签发的ASIs在2020-2022年达到高峰,不仅数量上至少有五起,而且附带的惩罚力度也屡创新高(每日罚金动辄数十万美元)。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也公开表示要“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禁诉令制度”,将其上升到服务国家利益的高度,同时将一些禁诉令案件选为年度指导性案例,显示出这种做法带有政策导向。
(三)欧盟为何将中国告上WTO?从欧盟的视角来看,中国法院的禁诉令严重损害了欧洲企业的正当权益。自2020年8月以来,中国法院针对高科技专利纠纷频繁发出禁诉令,施以巨额罚款威慑欧洲公司,使其在本国和他国法院难以“理直气壮”地维护专利权。欧盟委员会认为,中国的做法让欧洲专利权人在与中国厂商的谈判中处于显著劣势,后者借助禁诉令可以迫使欧企接受更低的许可费甚至放弃收费。2022年2月18日,欧盟正式向WTO提交申诉,指控中国的有关措施违反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和中国入世承诺,请求中国政府进行磋商但未能解决分歧。2022年12月27日,欧盟提出设立专家组的请求,争端正式升级,WTO争端DS611由此立案。2023年1月27日,WTO争端解决机构(DSB)批准成立专家组审理此案。随后的一年多里,专家组广泛征询了双方和第三方(包括美国、日本、英国等13个成员)的意见,重点审理了中国禁诉令政策是否违反WTO知识产权规则的问题。
二、WTO专家组的裁决:部分支持,部分驳回
(一)欧盟的法律论点。在WTO争端中,欧盟围绕三大要点提出了挑战:首先,中国法院的禁诉令政策限制了SEP专利权人在他国行使权利,涉嫌违反TRIPS协定的多项规定,包括第28条(专利权)、第44条(禁令救济)以及第1.1条对协定义务的总体要求等。欧盟认为,专利具有地域性,但中国不能通过国内法院程序“挫败”专利权人在他国合法行权的机会,否则就是对TRIPS所赋予权利的干涉。其次,欧盟指控中国违反了TRIPS第63条的透明度义务,因为中国未及时公布一些重要的禁诉令裁决。例如在小米诉InterDigital案中,武汉中院的判决确立了禁诉令适用的新原则,却一度未向公众公开。欧盟主张这使其他成员和权利人无法知晓中国的新政策动向。第三,欧盟援引中国《加入议定书》第2.A.2段,称中国应确保法律的透明、统一和公正适用,但中国鼓励禁诉令的做法有形成“不成文政策”之嫌,可能违反了这一承诺。
(二)中国的抗辩立场。中国政府在应诉中强调,禁诉令是中国民事诉讼法下的合法保全措施,属于法官基于个案酌情采取的手段,并非行政主导的固定政策。中方声称,这类裁定只约束中国境内当事人,并不直接干预外国法院的司法活动,中国并未剥夺他国法院的管辖权。为了证明不存在对国内企业的偏袒,中国特别提及联想诉诺基亚案中法院曾拒绝签发禁诉令,以表明司法实践是中立而非“一边倒”。针对透明度问题,中方解释称绝大部分司法裁判都已公开,个别未公布案例不代表有意隐瞒政策走向。此外,中方否认存在任何违背入世承诺的“口头政策”,强调每起禁诉令都是根据案件情况作出的独立裁决。
(三)专家组(Panel)结论概要。2025年4月24日,WTO专家组发布了对此案的裁决报告。整体而言,是一个比较折中结果。
一方面,专家组支持了欧盟关于“存在中国禁诉令政策”的主张,认定中国确有通过多起判例形成鼓励禁诉令的倾向。报告指出,多起案件中中国法院裁定理由、时机和依据高度相似,且频繁适用远高于以往的按日罚款,显示这并非孤立个案,而是具有一般适用性的做法。因此,中国虽然没有成文法规明文规定禁诉令,但在SEP领域事实上形成了一套鼓励禁诉令的“不成文措施”。
另一方面,专家组并未全面支持欧盟对于TRIPS实体义务的解读。针对最核心的争议——中国禁诉令是否违反TRIPS对专利权的保护——专家组采纳了中方的大部分观点,认为TRIPS协定并未规制成员方国内措施对他国司法程序的域外影响。报告强调,专利权具有地域性,TRIPS第28条赋予的是在本国排他使用和许可的权利,并不涉及跨境执行;中国的禁诉令措施也不属于TRIPS有关执法措施或禁令救济(第41条、第44条)所规范的范围。据此,专家组驳回了欧盟基于TRIPS第28条、第44条等提出的大部分违反指控。
不过,在透明度问题上,专家组支持了欧盟立场,认定中国未按照TRIPS第63条第1款及时公布“小米诉InterDigital”案的一审裁定,违反了信息公开义务。专家组还认为,小米案的裁定“具有普遍适用性”(general application),确立了新原则,因此理应公开。至于欧盟依据中国入世议定书提出的指控,专家组表示证据不足:尚不能认定中国滥用禁诉令存在系统性歧视外国企业或不公正对待,因此未支持该项主张。
总的来说,专家组裁决结果让双方各取所需、各有不满。欧盟证明了中国存在禁诉令政策,并在透明度问题上赢得一局;但在核心的TRIPS义务争议上,专家组采取了相对保守的解释,未认定中国实质违法。中国虽然避免了被判违反主要条款的责任,却被指出存在不成文措施和信息公开违规之处。这种局面为双方上诉埋下伏笔:欧盟对专家组对TRIPS适用范围的“过于狭隘”理解深感不满,中国则对“不成文政策”和“小米案未公开”被判违规心存疑虑。2025年5月,欧中双方均表示将提起上诉,但由于WTO上诉机构停摆,他们同意依据MPIA机制将争端提交临时仲裁。
三、MPIA的仲裁裁决:中国实质性败诉
(一)MPIA上诉审理简介。作为WTO上诉机构功能中止后的替代方案(因为美国一直阻挠WTO上诉机构法官的任命,因此目前WTO上诉机构已经停摆),欧盟和中国均加入了多方临时上诉仲裁安排(MPIA)。中国和欧盟于2023年7月4日签署仲裁协议,将DS611案提交三名MPIA仲裁员审理。
仲裁庭由Penelope Ridings(新西兰)担任主席,Claudia Orozco(哥伦比亚)和 Mateo Diego-Fernández Andrade(墨西哥)为成员。2025年6月4-5日,仲裁庭在线下开庭审理,上诉聚焦于专家组报告中的法律问题解释,而非事实认定。此次争端吸引了包括美、日、英在内的13个第三方参与,他们大多关注本案对全球SEP诉讼规则的潜在影响。根据MPIA加速程序要求,仲裁庭需在90天内完成裁决。2025年7月21日,仲裁员准时发布了长达59页的裁决书(WT/DS611/ARB25),为这场跨国法律较量画上句点。
仲裁裁决全文可在WTO官网下载,网址如下:
https://docs.wto.org/dol2fe/Pages/SS/directdoc.aspx?filename=Q:/WT/DS/611ARB25.pdf&Open=True
(二)仲裁裁决要点概览。一方面,MPIA仲裁裁决在多个关键法律问题上推翻了专家组结论,为欧盟争取到了更有利的法律解释,对中国做出了实质性不利裁决:
1、关于TRIPS第1.1条(总则)。专家组认为TRIPS并未涉及成员措施对他国知识产权执法的影响,而仲裁员持相反观点。仲裁裁决明确指出,尽管TRIPS没有建立超国家的统一知识产权执法体系,但成员在履行义务时不得挫败其他WTO成员境内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常运作。换言之,一国采取的措施即使在其国内合法,也不能过度干涉他国专利权人在本应享有的权利行使。这一解释赋予TRIPS第1.1条首句以更广泛的涵义,强调各国应为他国权利人的正当权利留出空间。仲裁员认为,专家组过于局限于TRIPS未明文规定跨境效力这一点,而忽视了第1.1条所体现的基本善意义务。根据仲裁裁决,中国法院频繁颁布禁诉令,客观效果是削弱了其他成员司法体系保护本国专利权人的能力,与TRIPS精神不符。
2、关于TRIPS第28条(专利权利)。第28.1条赋予专利权人制造、使用、销售等专利实施的专属权,第28.2条赋予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使用专利的权利。在专家组看来,这些权利严格限于专利所在国领土,中国的措施没有直接剥夺外国专利权人在中国的这些权利,因此谈不上违反。但仲裁员采纳了欧盟的“整体连贯”解释:即应将第28条与第1.1条结合起来考察。仲裁裁决指出,中国禁诉令政策干扰了SEP专利权人在他国行使专利权和谈判许可合约的能力。例如,专利持有人本有权在有专利保护的任何国家主张权利、寻求禁令救济,或与实施人磋商FRAND许可费率,但中国的ASIs迫使他们放弃这些行动,否则将受到巨额罚款惩罚。这种干预实质上限制了专利权人在他国排他行使和许可的权利,违背了TRIPS第28条所要保障的利益。因此,仲裁庭认定,中国的禁诉令政策在与TRIPS第1.1条首句结合解读时不符合TRIPS第28.1条和第28.2条的要求。这一结论推翻了专家组先前“不涉TRIPS管辖范围”的判断,确认中国措施构成对专利权利的实质干预。
3、关于TRIPS第63条(透明度)。在这一点上仲裁员维持了专家组的意见,但提供了进一步阐释。专家组认定中国未公布“小米诉InterDigital”禁诉令裁定违反了第63.1条,仲裁员对此表示赞同。仲裁报告强调,这是WTO争端中首次解释TRIPS第63.1条的含义,应参考GATT第X条关于透明度的精神。仲裁员同意专家组的判断:虽然中国没有判例法制度,但凡是在裁判文书中确立或修订了一般适用原则或标准的最终司法裁决,都属于“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司法决定”,应根据第63.1条予以及时公开。武汉中院的小米案裁定正是首次确认中国法院可裁定SEP全球费率并颁发全球禁诉令,其影响超出个案,应属于必须公布的范围。仲裁员因此驳回了中方关于“小米案裁决不具一般适用性”的上诉理由,认定中国确实违反了TRIPS第63.1条的信息公开义务。需要说明的是,中国在上诉中还质疑了专家组对第63条术语的解释(如“普遍适用”的判断标准),但仲裁员并未支持中国观点,基本延续了专家组对透明度义务的严格理解。这意味着中国未来不仅要公布小米案判决,也需检视类似的重要司法裁决的公开情况,避免重蹈覆辙。
另一方面,中国在该仲裁中也并非完败,仲裁裁决维持了专家组若干对中国有利的结论:
1、仲裁员同意中国禁诉令政策不属于TRIPS第44条关于司法禁令救济的调整范围。他们认可专家组的分析:尽管禁诉令会让专利权人“不敢”在境外申请禁令,但并未剥夺外国法院签发禁令的权力本身。换句话说,中国法院的行为保全并未直接干涉外国法院作出裁决的权限,因此尚不构成对TRIPS第44.1条的违反。
2、仲裁员还支持专家组关于TRIPS第41条(知识产权执法程序)的结论,即禁诉令政策并非一项知识产权“执法程序”,因而不适用TRIPS有关执法措施需公正合理的要求。禁诉令更像是一种临时保护令,而非针对侵权的实体执法手段,故不在第41.1条规制之列。
3、此外,欧盟未就中国《入世议定书》的相关指控提起上诉,因此专家组驳回欧方关于中国违反统一、公正义务的结论在仲裁阶段自动生效。仲裁报告也未认定中国有违反议定书的行为。
(三)仲裁结果小结。综合来看,MPIA仲裁为欧盟争取到了关键的法律胜利(尤其是在“域外挫败他国权利”这一原则上),尽管保留了中国在部分条款上的胜诉点,但在实质性问题上已确认了中国的败诉。仲裁庭最后建议中国使其禁诉令政策与TRIPS协定相符,调整国内司法实践以履行多边义务。由于MPIA裁决具有和WTO上诉机构报告同等效力且立即生效,中国需要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合规。按照DSU第21条规定,双方应在裁决后30天内商定“合理履行期”,若无法达成一致则可能通过仲裁裁定期限。据路透社7月22披露,目前各方暗示的时间表是90天左右,即要求中方在2025年10月中下旬(也即10月19日)前落实整改。
四、中国的回应:官方立场与合规路径
(一)中国政府的公开立场。仲裁裁决公布后,中国商务部条法司负责人于7月22日发表谈话,对结果做出谨慎而有保留的评价。他指出,仲裁庭维持了专家组关于“中国禁诉令未影响他国专利保护,也不属于WTO规制的IP执法措施”的结论,对此中方表示欢迎,这等于肯定了中国在TRIPS第44条和第41条等问题上的胜诉点。然而,中方紧接着话锋一转,批评仲裁庭“在缺乏规则依据的情况下”作出了不利中方的新认定,错误扩大了成员义务。这里指的正是仲裁员关于“不应影响专利权人在他国行权”的原则判定。中方认为此举属于“不当扩张”WTO成员义务,表达了不满。最后,中方表示将“认真评估相关裁决,按照WTO规则妥善处理”。这段表态耐人寻味:既未明确承诺立即整改,也暗示不会简单置之不理,而是会在WTO规则框架下寻求妥善应对方案。
此后,中国于8月20日向WTO的DSB提交了书面声明,表示将遵守本案仲裁裁决,尊重其WTO义务。
这显示中国不会公然拒绝执行WTO的裁决(相比之下,美国在部分WTO案件中直接拒不落实裁决),可以预见中国将尝试通过一定措施满足仲裁要求,同时尽量维护自身利益。
(二)中国可能的合规选项分析。中国政府下面将需要采取一系列国内法措施,来完成仲裁裁决的要求,否则欧盟在WTO机制下就有权采取报复措施。
选项一:全面整改,取消或严格限制禁诉令。这是欧盟最希望看到的结果,也是确保符合法律义务的稳妥做法。具体措施可能包括: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明确限制人民法院在SEP案件中签发禁诉令的情形。例如,规定除非出现影响中国管辖权的特殊极端情况,不得对境外相关诉讼发布禁令;或者要求任何涉外禁诉令的签发需经最高院批准。此外,还需加强裁判文书公开,确保此类案件的判决第一时间对外发布。如果中国采取这种接近“零容忍”的态度停止禁诉令,无疑可以彻底消除与TRIPS义务的冲突。这一方案的难点在于政治和产业影响:中国法院相当于放弃了一项维护本国企业的有力武器,国内企业(尤其是在5G等领域居于被告地位者)可能失去谈判筹码。然而,从长远看,避免WTO制裁和维护规则信誉或许更为重要。若中国选择全面整改,欧盟几乎肯定会表示欢迎,DS611案也将圆满结案,中国可避免贸易报复风险。
选项二:部分整改,技术性合规。中国可能倾向于一种折衷做法:表面满足WTO裁决要求,但尽可能保留一定的政策灵活性。一种可能是“软化”禁诉令的适用条件。例如,将之前的“不成文政策”明确为一套公开指南,列出申请禁诉令的高门槛条件(如必须证明对方在境外的诉讼严重危及中国法院管辖权等),降低外界对于中国滥用禁诉令的疑虑。同时,可大幅减少使用频率,避免再出现短期内多次签发的情况,以向WTO展示政策已改变。另外,中国可以加强透明度方面的整改:立即公开所有历史上的禁诉令裁定文本,并承诺今后此类裁决一律登载于官方数据库供公众查询。这样至少在TRIPS第63条上做到合规。通过这些调整,中方或许可以主张其已“实质执行”了WTO裁决:禁诉令不再作为常规策略,大部分关切已消除。然而,这种部分整改能否让欧盟满意存疑。欧盟可能要求彻底取消此类措施,否则仍可申请授权报复。中方也需权衡,如果仅做技术性让步,是否会损害国际形象并留下后患。
选项三:拖延观望,寻求谈判。第三种路径是在表面表示接受裁决的同时,尽量拖延实际执行,利用时间换取筹码。WTO规则允许在一定合理期限内完成执行,中国或许希望争取较长的履行期,以便观察国际形势和寻找替代方案。例如,如果中国判断短期内欧盟不会立即采取报复措施,或者寄望通过与欧盟的双边磋商达成某种和解(例如以其他让步换取欧盟暂不执行裁决),那么拖延可能被视为一种策略。在拖延期间,中国未必会明示“不执行”,而可能仅是不出台新的明确措施,同时在国内继续有限度地签发禁诉令(但低调处理)。当然,这一做法风险极高:一旦欧盟认为中方未在合理时间内履行裁决,有权申请WTO授权中止对华贸易减让(即征收报复性关税等)。这将把法律争端升级为贸易制裁,不是中方乐见的结果。鉴于中欧经贸关系的重要性,完全不履行并不现实。但“拖而不决”有可能出于谈判策略被短期采用,以迫使欧盟在其他领域让步或者通过外交对话取得更灵活的执行方式(例如由司法层面交流替代WTO公开执行)。
权衡以上选项,中国最可能采取的还是有条件的整改路径:即在WTO允许的期限内宣布必要的政策调整,以规避直接制裁压力。具体举措方面,预计中国最高法院或将发布新的司法政策文件。例如,有可能出台《关于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其中明确:1)强化禁诉令申请的审查标准,尊重外国法院的基本管辖权;2)要求各级法院在做出涉外禁诉令裁定前向上级备案甚至请示;3)建立禁诉令裁定的公开发布机制,确保透明度。通过这些举措,中国既可向WTO交差,称已“纠正措施”,又能保留在特殊情况下动用禁诉令的空间。此外,中国还可能加强国际对话,以缓解对立情绪,例如中欧可通过年度高层经贸对话或在WTO TRIPS理事会会议上讨论SEP全球纠纷的解决机制,探讨建立诉讼停战机制或FRAND费率仲裁等方案,以减少对禁诉令这种极端措施的需求。总之,中方在合规过程中会努力寻求平衡,即既遵守多边规则,又维护国内企业的核心利益。
五、展望:后禁诉令时代的中国企业策略
无论中国选择何种合规方式,有一点几乎可以肯定:中国的SEP纠纷策略将必然于近期调整。当禁诉令这一“杀手锏”威力受限甚至退出舞台后,中国企业在全球专利博弈中的攻防手段和心态都需要转变,以下是几点可能的应对策略:
(一)降低对国内禁诉令庇护的依赖。过去几年,华为、小米、OPPO等公司在遭遇国外专利诉讼时,往往倾向于迅速回国申请禁诉令,以阻止对手在欧美法院拿到禁令。这一策略在WTO裁决后将不可同日而语:中国法院即使今后还能发出禁诉令,尺度也会大大收紧,企业不能再寄望国内法院一纸裁定即可让海外诉讼偃旗息鼓。因此,中国企业必须做好在外国法庭正面应诉的准备。比如,当在欧洲或美国法院被起诉时,应当投入更强的法律资源抗辩,而不是指望通过国内手段间接干预。这意味着企业需要储备国际诉讼人才,熟悉各主要司法管辖区的专利法和诉讼规则,积极应对海外诉讼程序,包括及时在境外主张自己的FRAND立场、提出管辖权异议或抗辩理由等。在需要时,企业也可以考虑寻求国外法院的程序救济,例如反向禁令或反反禁诉令(anti-anti-suit injunction)等,以保护自身利益。
(二)强化全球专利组合和许可策略。反思禁诉令大战的根源,在于FRAND许可费率争端迟迟无法通过谈判解决。因此,中国科技公司应在专利运营层面未雨绸缪。一方面,要持续提升自身专利实力,掌握更多标准必要专利的筹码,以便在谈判中掌握平衡;另一方面,对于他人的SEP专利,要提前布局全球许可网络,积极加入国际专利池或多边许可框架,降低单打独斗的纠纷风险。当纠纷不可避免时,可以考虑选择仲裁或全球一揽子和解的方式解决。例如近期联想与爱立信、亚马逊与诺基亚就通过全球和解结束了冗长诉讼。中国企业也可尝试提议将争议提交具有公信力的仲裁机构一次性解决,避免多国诉讼拉锯。在当前形势下,过度依赖禁诉令这种“以攻为守”的战术已不可取,更稳健的做法是在国际谈判桌上取得主动,把法律对决转化为商业合作。
(三)争取国际规则话语权。DS611案的背后,是全球知识产权规则和管辖权博弈的大背景。中国企业和司法界不应因此退缩,反而应该更加积极地参与国际规则的形成与改革。例如,在WTO层面,中国可以配合推动对TRIPS协议模糊条款的澄清,或者在未来的多边谈判中倡议制定SEP纠纷的专门规则。在学术和产业界层面,中国专家和企业可以加强与欧美同行的对话,就禁诉令、反禁诉令等问题发表中国观点,争取理解和支持。正如最高法院在OPPO案评论中所称,中国希望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跟随者”转变为“引导者”。这次WTO裁决无疑给中国上了一课,也提供了契机。通过消化裁决精神并从中汲取教训,中国有望在未来提出更具建设性的方案,引领形成新的国际惯例。比如,可以倡导建立跨境协同审理机制或全球FRAND费率确定机制,以减少各国法院各自为战、当事人疲于奔命的局面。这些主张一旦付诸讨论,中国企业将在其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六、结语
DS611案件凸显了技术强国在国际规则框架下碰撞博弈的复杂性:一方面,中国需要严肃对待WTO裁决,展示守信履约的大国形象;另一方面,中国也需在合规过程中维护国家的核心利益,为本土科技企业争取公平竞争的环境。当“禁诉令”这把双刃剑不再锋利,中国需要磨砺出新的“利器”和策略来应对全球专利战局。在多边规则与国家利益的交织下,如何拿捏尺度、进退有度,将考验中国的智慧和定力。可以预见,围绕标准必要专利的国际博弈仍将继续演化。中国的应对之道,既关乎自身企业的兴衰,也关系着国际知识产权秩序的未来走向。我们将持续关注这一领域的发展动态,看中国将在规则重塑的浪潮中留下怎样的印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