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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观察] 农妇“辱骂”法官被罚10万,还款道歉还不够,处罚依据和决策过程仍需追问丨有一说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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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21 18: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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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定伟
“辱骂”法官,换来15天拘留和10万元罚款,山东临沂农妇杨某花的遭遇有了反转。9月19日,山东省临沂经开区法院发布公告,承认“适用法律错误”,退款、道歉并追责。(央视网)
公告引发广泛关注,为何事发三个月后,法院才有一份姗姗来迟的公告,还有哪些疑问需向公众回应?
法院发布公告,看似事已了结,实则留下诸多疑问。杨某花的丈夫是一起案件的原告,因对判决不服,今年6月,杨某花到法院执行大厅找法官理论,发生言语冲突。法院当天开出罚单,拘留15日并且罚款10万元。女儿次日凑齐钱款,缴清后,杨某花被释放。
法院作出对杨某花罚款和拘留的依据,均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这个条款专门针对“违反法庭秩序”行为,法院用来作为拘留和罚款的依据,细细推敲,至少五个问题难以回避:
一问,什么是“法庭审判过程中”?时间是法官正在审理案子,地点是法庭。杨某花是在庭审结束后,在执行大厅和法院理论,不在法庭上,也非审案时,时间地点均不符合“法庭审判过程中”的法定情形。
二问,顶格罚款1000元为何变成10万元?明显“小过重罚”,哪怕确有不当言行,但翻百倍的处罚,依据何在?
三问,情节严重的到底怎么处罚?要么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要么十五日以下的拘留,二者只能选其一,法院却将两种处罚同时进行,明显超出法律授权范围。
四问,双重处罚是谁批准的?如果批准了,让其自我纠偏,是否适当?基层法院明显的“适用法律错误”,上级法院理当出手及时纠错。若未经过批准,相关法官是否涉嫌滥用职权?
五问,为何三个月才有迟来的道歉?从法院6月19日收钱放人,到9月19日法院公告道歉退款,三个月时间里,法院在做什么,在等什么?为何没能尽早发现并主动纠正,内部监督机制是否反应太慢?
维护法庭秩序、尊重法官权威,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共识。当事人对判决若有异议,也应通过上诉、申诉等合法渠道表达。法官若遭遇辱骂,依法可采取警告、制止、罚款或拘留等措施,但一切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审案判案外,法院还有重要的普法职责,法官本可现场释法,理性回应,却开出“天价罚单”,反而损害了司法公信。
处罚依据和决策过程的再追问,不是挑刺,也不是无事生非,而是帮助人民法官“吃一堑,长一智”帮助人民法院精准追责,更好地呵护司法环境。
不是谁的声音大,谁就有理;也不是谁的权大,谁就合法。法律的权威,建立在规范和公正之上,这既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维护人民法院正常审判秩序的需要,用法、守法,人民法院理应率先垂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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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21 18:1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朋友也遇到过类似情况,法院后来纠正了,但过程确实让人心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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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21 18:20 | 显示全部楼层
她在情绪激动下嗓门大了一些,说了一句“谁这么判决,谁就没有良心”,就被认定为“侮辱、谩骂”法官,进而被罚款10万元并拘留15日,这样的处罚力度与她的行为是否匹配,法律在维护法官尊严的同时,是否也应该考虑到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和情绪状态,这样的处罚是否过于严苛,是否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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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21 18:42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判决结果是什么情况,为什么会让原告大闹法院,会不会有判决不公的现象,建议媒体深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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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21 18:53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法官在执法过程中超越法范围就是滥用职权。法官滥用职权该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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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21 19:03 | 显示全部楼层
骂人算不算言论自由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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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21 19: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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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21 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总感觉杨某即便是有过激行为,也只能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要由公安机关来执行处罚。法院是无权处罚的。在法院内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就应该由法院来执行处罚吗?请大家讨论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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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21 19:39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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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21 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执法如此任性,将法律当成一种私用工具,后果极其可怕!对所有相关人员如何处理,全民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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