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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艺大观] 员工剁鱼时受伤 餐厅以其为打荷工不愿认工伤 法院:维持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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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12 14: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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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意外总是防不胜防。当劳动者因工作受伤,工伤认定就成为了保障其权益的关键。实践中,因岗位职责界限模糊导致的工伤认定争议时有发生。近日,北京平谷法院审理了一起工伤行政确认案件,劳动者在剁鱼时受伤,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用人单位不服并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维持工伤认定决定。
2024年2月,张某在某餐饮店后厨剁梭边鱼时不慎剁伤右手食指末节,经诊断为右手食指再植术后坏死。9月,张某向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11月,人社局决定认定工伤。某餐饮店不服,认为张某的工作内容是传菜、择菜、洗碗、打扫卫生,不包括剁梭边鱼等备菜工作,故诉至法院。
张某主张其于2023年10月26日到某餐饮店工作,工作岗位是打荷工,工作内容是备菜、切菜、剁东西、刷碗、备小料等,工作地点在后厨,剁鱼属于自己的工作内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张某于2024年2月15日上午9点多在某餐饮店后厨受伤,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伤。关于是否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关键在于备菜是否属于张某的工作内容。
人社局根据调查情况、某餐饮店的举证情况认为备菜属于张某的工作内容,认定张某在后厨剁鱼受伤属于履行与工作相关的内容、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常理。某餐饮店虽主张备菜并非张某的工作范围,但对此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认为,人社局认定张某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并无不当。最终,法院判决维持工伤认定决定,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法官表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根据上述规定,工伤认定通常以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为标准考量因素。其中,工作原因是核心考量因素。在判断是否属于工作原因时,需要考虑是否属于工作职责、是否与工作职责相关、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职工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在处理与工作相关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被认定为工伤。若用人单位认为不应认定为工伤,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该案中,从常理和餐饮行业的工作性质来看,餐饮店后厨岗位分工可能存在交叉,打荷工作为厨房工作人员,实际承担备菜、切菜等辅助工作符合行业常态。此外,张某剁鱼的行为与餐饮经营直接相关,是为了某餐饮店的利益,亦属于某餐饮店的业务组成部分。故,张某在工作时间内,在后厨剁梭边鱼受伤,应当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某餐饮店主张备菜并非张某的工作内容,但未提供充足证据,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法官提示,用人单位应当明确员工的工作内容和职责范围,避免因工作职责范围不清在工伤认定过程中产生争议。同时,用人单位要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培训,减少工作中的意外伤害。劳动者要全面了解自身工作内容和可能存在的风险,严格遵守工作流程和安全规定。在工作中受伤后,应及时就医,并保留好相关的医疗记录、诊断证明等材料。
通讯员/马向丽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屈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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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12 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之前同事切菜划伤手,公司也扯皮,最后还是认了工伤,和这案子挺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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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12 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瞎扯,用人的时候你只要是人啥都让干,都一岗多能不干就是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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