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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艺大观] 网购52盒驴奶粉疑似假货,买家起诉销售方获十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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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18 14: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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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丰台法院审结一起因购买疑似假冒驴奶粉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消费者梁某因网购52盒驴奶粉后发现产品疑似为假货,将销售方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货并获得十倍赔偿。A公司认为一次购买52盒奶粉的梁某并非消费者,但法院认定梁某购买的相当于普通家庭一箱奶粉的数量,最终确认梁某的消费者身份,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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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法院2023年12月,梁某在某网购平台浏览时,发现某品牌驴奶粉的销售信息。梁某在评论区议价后,收到自称为该奶粉生产企业的A公司主动联系。双方通过微信沟通,以每盒350元的价格成交,共购入52盒。
收货后,梁某对奶粉的正规性产生怀疑。经查询,包装上标注的两家企业,一家被注销、另一家根本不存在。而合法拥有该奶粉生产资质的B公司也在微信公众号上公开声明:该款产品早在2017年就已停产,目前市场上流通的产品均为假冒。
梁某认为所购产品属于假冒伪劣食品,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买卖合同,退还货款并主张十倍赔偿。
驴奶粉是否是假冒伪劣?法院查明,产品包装上所标注的公司或为注销企业,或根本不存在,无法查证产品来源及生产资质。尽管B公司与被注销企业有共同股东,但无法据此认定其为同一生产主体,且B公司明确声明已于2017年停产该产品。此外,A公司未能出示任何质量检验报告或合法来源凭证,无法证明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法院认定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庭审中,A公司还提出梁某经营百货商行、一次性购买52盒奶粉,不应认定为“消费者”。但法院查明,梁某名下的百货商行早在2019年已注销,且其在交易中表示购买奶粉是用于“送礼”。此外,总购买量约为5公斤,相当于普通家庭一箱奶粉的数量。法院认为,该购买行为属于个人日常消费范畴,梁某应被认定为消费者。
现实中确有个别消费者故意购买大量问题食品后索赔,构成“知假买假”。但法院指出,梁某一次性购买奶粉数量有限,未发现其有重复购买或牟利行为,目的也为送人,因此不属于恶意索赔。
最终,法院判令解除买卖合同,A公司退还梁某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徐慧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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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18 15:45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内假冒伪劣产品很多。总会有人用心去发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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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18 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买家这次买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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