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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艺大观] 高中生帮厨时切伤手,饭店以其“不属于劳动者”为由不承认劳动关系!法院判决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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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6-16 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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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毕业前参加工作,能不能认定劳动关系?
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布的一起案例中,就涉及高中生上班能否认定劳动关系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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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高中生中断学业打工受伤,
因主张劳动关系与单位发生争议
张某为山东省某县的学生,高中就读期间中断学业前往北京寻找工作,在一家饭店后厨帮工。半年后的一天,张某在工作中手被切伤,此后未再继续上班。
张某主张其在工作期间与饭店存在劳动关系,饭店对此予以否认,称张某系在校学生,不属于就业的劳动者,也不属于建立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张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饭店向张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饭店不服诉至法院。
02
“并非利用寒暑假工作”
+“已年满16周岁”
=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庭审中,法院审理查明,张某与该饭店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饭店也未给张某缴纳社会保险。但张某在该饭店工作期间接受该饭店经营者余某的管理,并由余某按月向张某支付工资。张某在该饭店工作期间,继续缴纳高中学费,并保留了高中学籍。在其受伤之后,张某返回学校领取了高中毕业证。
张某在半年的时间范围内持续性地向某饭店提供劳动,某饭店按月向张某支付工资,且支付工资的数额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在上述期间,张某接受某饭店管理。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张某的主体资格问题,张某在某饭店工作期间虽保留有高中学籍,但其并非利用寒暑假等假期时间在某饭店工作,不接受学校的教育管理,且张某入职时已年满16周岁,应当认定其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法院判决:
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某饭店虽主张张某的实际年龄与户籍不符,但未能提交相反证据,故法院对某饭店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确认某饭店与张某存在劳动关系,饭店向张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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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学生实习要分清!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学生实习”一般指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在校生到实习单位进行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是学校专业教学的重要内容,具有教学关系与劳动力使用关系并存的特征。因此,一般而言,在校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无法建立劳动关系
但是,如果在校生虽然未毕业,但其即将步入社会,出于就业的目的在用人单位处工作,双方就应聘、录用等事宜达成一致,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系
在校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具备下列要素:
在校生以就业为目的
在校生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
用人单位向在校生支付劳动报酬
源:工人日报客户端
本期编辑: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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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6-17 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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