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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8 月,小米公司起诉潍坊瑞驰公司称,该公司在其生产的电动车上使用了小米商标,并取名“雷军电动”,小米公司于是将这家生产电动车的企业告到了法院。小米公司认为,潍坊瑞驰公司的行为意图搭小米公司便车,使公众误认为该款电动车是小米公司生产的,或者与小米公司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潍坊瑞驰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 50 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小米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被告潍坊瑞驰公司作为涉案雷军系列电动车的生产者,在车身显著位置使用了商标标识,该标识与小米公司在注册的商标相比,二者主要部分均为 M 造型,整体外观上亦存在较高的相似程度。经小米公司的经年使用和经营,商标现已具有相当的显著性,为公众普遍知悉,故潍坊瑞驰公司使用的商标与小米公司的商标构成了近似商标,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品系小米公司生产或者与小米公司存在授权、投资、合作等关联关系。 除使用近似商标给相关公众造成的混淆可能之外,潍坊瑞驰公司还将与小米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军相同的名称作为商标、商品系列名称进行使用,两种使用方式相互结合进一步增加了相关公众将潍坊瑞驰公司产品来源与小米公司发生混淆的可能,凸显了潍坊瑞驰公司攀附小米公司商誉的主观恶意。故潍坊瑞驰公司侵犯了小米公司就商标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潍坊瑞驰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小米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 4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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