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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艺大观] 上下公交车时故意拉拽致他人轻伤,男子因故意伤害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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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1 12: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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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吴梦真)乘坐公交车有序上下车是保障自己与他人人身安全的重要行为规则。然而,如果不遵守乘车规则,发生拥挤、踩踏、拉拽等不文明行为,有可能触犯法律甚至构成犯罪。新京报记者了解到,近日,丰台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上下公交车故意拉拽他人引发的故意伤害刑事案件。

据悉,2024年5月23日,被告人赵某乘坐公交车在某公交站从后门下车时,李某从后门拥挤上车,导致赵某未在第一时间下车,赵某内心气愤,于是在李某刚上车、还站在车门口时,用力拉拽李某随身的双肩背包,导致李某摔倒至地面,经诊断为左侧尺骨鹰嘴骨骨折、左侧髋臼前缘骨折、左侧耻骨下支骨折等。经鉴定,李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赵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经辖区民警调解,赵某主动赔偿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当即取得李某的谅解。随后,被告人赵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由公诉机关诉至丰台法院。
丰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不能正确处理矛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赵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故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案件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该案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表示,故意伤害罪意在保护公民的人身健康安全。该案中,李某从后门拥挤上车确有过错在先,不符合公交车的乘车规范,但这不是赵某故意伤害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编辑 彭冲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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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1 12:37 | 显示全部楼层
先下后上不就没有事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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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1 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后门下车的,遵守了规矩吧?后门上车的,不守规矩吧?呵呵,这年头,吃亏的始终是守规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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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1 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后门上车就算了,别人没下就往上挤,被报复了活该!下次拽人控制点力道,拉下来就行,别摔成轻伤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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