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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观察] 新房主收房时屋内装饰装修被拆,法院判原房主赔偿损失1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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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6 00: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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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王辉)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买房人在收房时发现屋内的装饰装修被原房主拆走或损坏。结合装修造价、成新率、现值等因素,法院判决原房主赔偿新房主装饰装修损失共计12.3万元。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2023年1月,周女士经房产中介公司推荐,购买了孟先生出售的一套三层别墅,双方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周女士在支付了15万元定金后,又分两笔支付了800万元购房款,仅保留6万元房屋交割金。
四个月后,双方办理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并前往涉案别墅,准备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进入涉案别墅后,周女士发现屋内一片狼藉,室内门、楼梯扶手、装饰灯具、浴室五金件等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设备大都遭到拆卸或被破坏,周女士当场拒绝办理房屋交接。
周女士认为,交付时房屋状况应与看房时一致,孟先生恶意毁损,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交付别墅,已构成违约。故周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孟先生赔偿装饰装修及设施损失费用150万元,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孟先生则认为,别墅已空置十余年,屋内设施存在老化、损坏或缺失情况,周女士曾表示入住后会重新装修,因此才拆走了屋内部分物品。自己在约定时间交付房屋,不构成逾期交付,而是周女士拒绝收房、拒付购房尾款。
在审理期间,周女士申请了司法鉴定,对别墅内现有装饰装修的成新率和净值进行了评估。
房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合法有效。合同里关于装饰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的附件中载明装修标准为简装。过户当日,涉案房屋内的装饰装修及设施设备确实存在损坏情况,孟先生理应承担赔偿责任。综合涉案房屋原有装饰装修情况、勘验现状及使用年限,酌情确定损失赔偿金额为12.3万元。
另外,涉案别墅状况并非存在功能性质量瑕疵,不存在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故周女士以此拒绝接收房屋而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编辑 彭冲 校对 付春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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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6 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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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6 12:4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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