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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艺大观] 北京一起高坠事故,1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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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8 22:1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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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5日朝阳区应急管理局发布了《朝阳潘家园北京卓远一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1·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内容显示:2024年11月7日13时20分许在朝阳区潘家园街道劲松南街11号楼一装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210万元,其中含赔付死者家属1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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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认定,朝阳潘家园北京卓远一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1·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事发单位安全管理缺失,施工人员违规作业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1月7日13时许,高某民组织赵某同、李某等、王某军三人前往11号楼粉刷外墙,其中赵某同和李某等负责悬吊作业,王某军在地面通过滑轮递送灰料。
13时5分许,赵某同先将工作绳绑扎在11号楼屋顶东墙上一外挂钢制爬梯后,悬吊至楼体五层西南侧开始作业。
13时20分许,赵某同在作业时突然失稳,导致其坠落至下方一层的拱形水泥遮雨棚上,后向西弹出坠落至地面。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卓远一弘公司技术员孙某弢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13时25分许,“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将赵某同送往北京市垂杨柳医院进行抢救。
15时许,赵某同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卓远一弘公司立即组织人员施救,对现场进行了封锁保护,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同时向区政府相关单位报告了事故情况。区政府相关部门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应急值守到位,应急响应迅速,信息报送渠道通畅,信息流转及时有效,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救援力量配备充分,善后工作及时有效,对事故信息和舆情进行了有效的管理。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发现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劲松南街11号楼西南侧,该楼共五层,高约17米。五层楼顶南墙边缘建有一拱形水泥构筑物,上绑扎有李某等作业使用的工作绳。赵某同原绑扎在外挂钢制爬梯上的工作绳已脱落,工作绳一头连接在座板上。现场未见施工人员使用的防坠落保护装置和“生命绳”[1]。楼体一层处设有一高约4米的拱形水泥遮雨棚。楼外一层地面上有一赵某同使用的五点式安全带,已因救援切割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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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为赵某同,男,55岁,甘肃人,卓远一弘公司施工人员;经鉴定:赵某同符合高坠致创伤失血休克死亡(鉴定书编号:CY2024BL0304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210万元,其中含赔付死者家属138万元。

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人员及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赵某同违规进行悬吊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故不追究其责任。(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高某民,男,群众,事发项目外墙粉刷部分负责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未向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冒险组织不具备高处作业资格的施工人员违规进行外墙粉刷悬吊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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