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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艺大观] 涉嫌出租京牌!京QU2Y98等两个指标被通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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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1 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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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读

12月13日,北京市机动车调控管理办公室连续发布2个《关于对出租、承租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行为处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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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北京市机动车调控管理办公室已公布了12起因违规买卖、出租承租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而作废小客车指标的通告,12人小客车指标被作废,25人三年内不得提出小客车指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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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近日,平谷法院审理了一起租售“京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双方租赁协议无效。2016年10月,薛某通过北京市小客车指标摇号系统中签,获得北京市小客车购车指标。同年12月,薛某与郑某签订《购车指标(车牌号)租赁协议》,约定:薛某将其购车指标租赁给郑某,租期5年,年租金1.2万元,租期届满后,郑某将购车指标无偿返还给薛某。签订协议以后,郑某使用该购车指标购买车辆并登记在薛某名下。2018年3月,郑某将其所购车辆卖予刘某,薛某发现后,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其与郑某签订的《购车指标(车牌号)租赁协议》,并要求郑某返还购车指标。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客车购车指标本质上属于一种行政许可资格,购车指标的归属问题属于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因此对薛某要求郑某返还购车指标的诉求不予支持薛某与郑某签订的《购车指标(车牌号)租赁协议》违反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中关于购车指标不得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出借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据此,法院判决,薛某与郑某签订的《购车指标(车牌号)租赁协议》无效小客车购车指标本质上属于一种行政许可资格,且该资格具有专属性,不得买卖、出租、出借。购车指标不是独立存在的物,不属于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及人身关系,且车牌号(购车指标)与车辆形成不可分割的整体以后,返还车牌号(购车指标)不存在现实可行性。所以,当事人将购车指标出租以后又主张返还的,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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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客车指标租售签订的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违规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承租、出借或者借用“京牌”可能导致财产损失、购车指标作废等风险。此外,自己出钱买车但使用他人指标并将车辆登记在他人名下,可能面临车辆财产被私自出售、抵押的风险;如果登记的车主存在债务纠纷被法院强制执行,车辆可能被查封、拍卖。








(转载请注明本文来源及记者、编辑等信息)
内容来源:北京市机动车调控管理办公室、北京政法
编辑:北城
值班主编:彭菲
监制:赵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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