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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艺大观] 标注“禁止游泳”孩子溺亡,家长状告公园管理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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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2 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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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在悬挂着“禁止游泳”警示牌的公园人工湖中游泳并溺亡,家属将公园管理者告上法院,索要80万元赔偿。通州法院8月21日依法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求。
14周岁的李某和同伴在某公园游玩时,擅自下湖游泳,谁知意外溺水,同伴呼救未果,李某溺亡。据介绍,该公园对公众免费开放,园林绿化局为管理单位,委托某景观公司建设施工并在养护期内负责安全保卫。经查实,李某溺亡前,公园入口及该人工湖周边均设置了警示牌,提醒游客禁止游泳。
李某身亡后,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园林绿化局与某景观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0万元。李某父母认为,园林绿化局与某景观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管理存在明显不当。两被告则表示,公园已经设置安全提醒标牌,对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园林绿化局作为公园管理人,景观公司作为公园实际安全保护主体,理应履行职责,在合理限度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此处公园系免费向公众开放的公益性公园,公众可以自由出入、游玩,园林绿化局、景观公司对其履行管理义务主要是基于其社会管理的一般职能,因此在其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范围上,应当与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共场所有所区别。由于园林绿化局及景观公司已经在人工湖周边设置警示牌,提示游客禁止游泳,应当认为其已履行了警示和提醒义务,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管理上的过失。
同时,李某在事发时已年满14周岁,具有一定的辨识能力,在人工湖周边已经设置警示牌的情况下应当对下水的危险性有所认知,亦应当具备景观湖禁止游泳的一般生活常识,但其未经允许擅自下水,导致了事故发生。而李某家长作为监护人,亦未尽到监护责任。
综合上述因素,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父母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李某父母提起上诉,二审经法院审理后,驳回二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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