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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倒摩托车老人去世,车主坚持索赔:维权到底抑或不放过死人?丨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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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4 15:4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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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老人无故推倒摩托车”事发七个月后,车主(微博网友“土豆爱骑KTM”)的维权之路再度引发关注。据他所梳理的时间线,2022年6月25日至今,这桩案子经历了“上热搜-定损鉴定-精神鉴定-开庭取消-老人去世”的过程,至今尚未得到民事赔偿,甚至连一句道歉都没得到,维权之路可谓一波三折。
事件的起因并不复杂,可谓一清二楚:2022年6月25日,当事人发现摩托车损坏。调取监控后发现,一名颤颤巍巍的老人无故推倒了这辆摩托车,造成了当事人的高额经济损失(定损金额为16000元)。但根据当事人的指控,七个月来不但肇事者及其家属态度恶劣,而且公检法动作缓慢“和稀泥”,致使一件一清如水的案件,诉愿拖到现在仍未解决。
本案事证确凿、责任明晰、诉愿正当,却延宕七个月没有着落,存在技术与现实上的原因。就技术上而言,老人需要接受精神鉴定,并以此判断其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足以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与此同时,车主的经济损失需要进行机构鉴定,以确定经济损失金额。此外,肇事老人究竟犯的是“寻衅滋事罪”还是“损坏公私财物罪”,承担的是刑事责任还是民事责任(或者两者皆有,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赔偿),尚有待司法程序上的认定。
就现实而言,老人一家态度恶劣,倚老卖老,摆出一副“我是流氓我怕谁”的态度,无疑增加了取证调查、判决执行的难度。根据当事人的说法与一部分媒体的披露,肇事老人并非初犯,而是多次有过故意损害他人财物的行为——可见,肇事老人已经习惯了无法无天,其家属也一再纵容其恣意妄为,公权力与其他当事人也不是第一次默许与忍让其作奸犯科。考虑到本案中老人“颤颤巍巍”又“神志不清”的现状,当事车主的艰难寻求救济之路也难以走通。肇事一方正是希望以不配合的态度,叠加老人的年龄与时间成本优势,换取公权力与当事人“知难而退”的让步。
不过,这些原因并非构成公权力“缓作为”乃至“不作为”的理由。此案案情简单、事证明确,司法鉴定的结果也显示,肇事老人虽然属于“器质性精神障碍”(由于脑部疾病或躯体疾病引起的精神障碍)、行为能力受限,但是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也有受审能力。
老人不是蒙童,拥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也承担着民事行为责任。即便是老人存在精神障碍、像未成年人一样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家属/监护人也有承担相应经济赔偿的责任。
不懈努力了半年时间,当事人终于走完了“精神能力鉴定”“定损鉴定”“检察院提起公诉”“逮捕肇事老人并择日开庭”的漫长流程,显见维权之路的艰难,也足见之前的受害人为何最终“认栽”放弃。但在“开庭取消并延期”“逮捕肇事老人”,维权之路曙光初现的时候,肇事老人却因病取保候审,并最终在1月24日去世。
肇事老人在案发七个月后去世,其刑事责任随之自动终结,但民事赔偿之责并未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清偿的规则”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而就司法救济的精神而言,即便对“肇事老人”的追责与执行存在这样那样的困难,司法机关仍有必要对这种侵害行为做出有效的补救,对受害人给予必要和适当的补偿。即便被告人没有财产做出更多的经济补偿,公权力也应加大判决执行力度,满足当事人的正当诉愿。
当事人为了维权已经投入了大量的时间与金钱,诉讼成本恐怕都已接近或是超过摩托车的定损金额,但他并不准备就此放弃,而是表态会继续将维权之路进行到底。诚如部分网友所总结,这位车主乃是“为众人抱薪”,以本案确立一个标准,给那些“倚老卖老”的“坏老人”“老坏人”一个警醒,避免类似事件的再度发生。如果公力救济的堤坝在这里开了个口子,那么岂止“今后大家停放在外的摩托车都不安全”。
从维权成本高昂、司法程序窒碍难行来看,本案可谓是另类的“反向彭宇案”。如果当事人的诉愿仍然难以满足、只能吞下财产损失苦果的话,公众心理恐有从“不敢扶老人”进化到“不敢惹老人”之虞。这不但是对“坏老人”“老坏人”的纵容,更是对守法老人合法权益的潜在侵害。
当事车主之所以孜孜不倦地坚持求偿,正是出于对司法机构的信任,以及对于种种“敬老亲老”“死者为大”“放他一马”谬论的坚决反击。此案的意义正在于此:司法机构在事实面前不应宽纵肇事老人,而应一视同仁,维护守法公民的合法权益。
王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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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4 19:3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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