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ili0677 发表于 2025-2-18 10:09

“到底是民事行为还是刑事犯罪?是婚恋间的欺诈,或是利用婚姻进行的诈骗,还是一方利用掌握有另一方不利证据实施敲诈勒索,多有争论。”——这句话在很多帖子里看到了。我想说这个案子拖了那么久,现在还在司法上争论这个有意义吗?这两件事是不是都真实存在?如果真实存在,那就不要争论选用哪种或轻或重的进行审判,合并审理、累计判罚就好了。在当下社会“普遍恐婚”的背景下,强烈建议恢复30年前的严打措施,对此种典型性社会案件,对社会产生巨大负能量的案件(这个案子现在已经不是苏翟两人、两家的事情了)要从快、严审、重判。同时不能仅局限于案件本身,像翟这种要多加调查之前的感情经历和相关当事人,一经查实量刑要累计考量,同时要将其之前通过不正当手段得到的全部吐出来。不如此不能警醒世人、不能司法进步、不能惩前毖后!!!
页: 1 2 [3]
查看完整版本: 有期徒刑十二年!翟欣欣涉敲诈勒索案一审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