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行者被对向远光灯“闪瞎”,撞伤5岁儿童致精神十级伤残,法院判了
近日,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审理并成功调解了一起因不规范使用远光灯引发的非接触性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经法院调解,各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并履行完毕,案件得以妥善解决。据了解,事发时,驾驶员茅某在夜间驾驶小型轿车与对向骑行者蔡某会车过程中,未按规定关闭远光灯。其车辆远光灯产生的强烈眩光,严重干扰了蔡某的视线,致使其未能及时观察清路况,所骑自行车撞上同向步行的万某及其怀中抱着的5岁儿童郑某,事故造成郑某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自行车骑行人蔡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驾驶员茅某在夜间会车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存在过错,负事故次要责任;郑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郑某入院治疗,后经鉴定机构评定,其最高伤残等级构成精神十级伤残。因相关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郑某的法定代理人将其诉至法院。
审理此案的法官指出,在夜间行车,人眼为适应黑暗环境,瞳孔会放大以接收更多光线。此时若突然遭遇对向车辆远光灯直射,极易产生瞬间性的“盲视”或光晕效应,严重影响驾驶人或骑车人对路况的判断和反应时间,是诱发交通事故的重要安全隐患。
本案中,茅某虽未与事故方发生直接碰撞,但其违规使用远光灯的行为,客观上对蔡某的骑行视线造成了严重干扰,是导致蔡某操作失当、继而撞伤行人的原因之一。因此,茅某应当对其过错行为所引发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考虑到受伤者郑某为幼龄儿童,为使其能尽快恢复正常生活并获得家人专心照料,各方当事人均表现出积极的协商意愿。最终,在法院的组织调解下,各方就具体的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并已实际履行完毕,纠纷得以实质化解。
法官提醒:
夜间行车,务必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范使用车辆灯光。若遇对向车辆开启远光灯影响视线,可通过交替变换远近光灯的方式善意提醒对方切换。如对方未予理会,应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减速慢行,必要时可开启右转向灯靠边暂停,待眩光影响消除后再继续通行,切实保障自己与他人的出行安全。
来源:都市现场综合上海法治报、广州日报 电动车违规改装大灯晃得驾驶员看不清路为什么没人管? 精神10级伤残,是什么意思? 应该小车主责 为什么骑车的是主责?没他的远光照射可能不会撞人!远光是主因,汽车应该担主责才是! 图解新闻:一图读懂 汽车虽然定次要责任,但是需要在交强险赔付范围内承担全部责任。十级伤残基本够赔偿了。所幸未造成更严重后果。 开灯看素质,不关是远光灯还是转向灯,没素质的司机一路开远光灯,管你这个那个,也从不打转向灯。十个司机最少有7-8个司机不打转向灯。一个小小的打灯动作就能救你一命。 我认为是开远光灯主责 虽然我经常开车,但是,我认为小车开远光灯应该是主要责任。自行车是正常前行,行人是正常行走,也就是说,自行车正常情况下是不会撞人的。那么,远光灯的出现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如果说自行车是有专用自行车道不走,或者速度过快等放任行为,可能要承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