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着寂寞看孤单 发表于 2026-2-28 10:41

强制要求就应该算加班,准备工作也是为工作服务的,怎么就说没有实质的产出呢?

weili0677 发表于 2026-2-28 10:44

交接班本来就是工作啊,怎么就没有实质性产出?10分钟7年,两万多分钟,400个小时,不是工作啊

gzcom520 发表于 2026-2-28 10:46

按照法官的逻辑,如果公司要求你24小时都在公司,但是只安排8小时的工作,那也不算加班,对吗?

颠颠 发表于 2026-2-28 10:46

就算没有做什么实质性工作,但是也是浪费了我十分钟在公司啊?我的时间不是时间?在公司躺着也是花了我的人工时间,搞不懂

诛仙九妹 发表于 2026-2-28 10:50

这已经算加班了,如果提前10分钟是个人的习惯,那不算,但是这是公司硬要求的,还要点名,喊话,这就是晨会,是工作的一部分。

陪着寂寞看孤单 发表于 2026-2-28 10:54

判罚不公,那如果公司规定每日17时下班,但是我每日16时50分就已完成工作,后续10分钟即便在公司也无实际工作内容无法产出劳动成果,所以我每日提前10分钟下班回家,这样来看,依据文章法院判决的逻辑是不是就不算早退了?

lovejuan0104 发表于 2026-2-28 10:55

“每日短时间、必要的岗前预备,属职业素养与诚信履职的范畴,一般不认定为加班”模棱两可的说法,短时间,必要如何界定,多短算短,还不是公司和法官说了算。下次公司说对某个人说提前一个小时到岗,然后不安排具体工作内容,这样也算做岗前预备工作,不算进加班里面。

meto 发表于 2026-2-28 10:58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一个公司有一个公司企业文化及制度,如果你觉得这个公司的制度你有异议可以当时提出来,也可以不干或者离职,既然自己接受了也没有必要现在提出来,为什么现在提出来?是和单位闹翻了或者被劝退了吧?

superjiaming 发表于 2026-2-28 11:00

如果该公司没有明文规定的话,这名员工属于自己的选择早到10分钟到岗,该公司无须支付加班费。

77898876 发表于 2026-2-28 11:07

这就是典型的公司擦边个人时间,这个工作准备为什么不在上班时间开始后进行呢。仲裁机构和法官的裁决没有遵循公序良俗,于法来说也有失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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