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间踢球受伤!17岁高三学生向高一学弟+学校索赔59万 法院判了
近日,最高法发布涉校园管理民事纠纷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到一则中学生课间踢球受伤引发的纠纷案,索赔59万,结果如何呢?林小某是某中学高三年级学生,陈小某系该校高一年级学生。某日午休期间,林小某与陈小某在学校操场参加由学生们自发组织的足球活动,二人分属不同队伍。林小某接到传球后快速带球从右侧进攻,倒地铲球时与防守的陈小某接触,林小某倒地受伤。
林小某认为其被陈小某踢到受伤,某中学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遂以陈小某及其监护人和某中学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陈小某及其监护人、某中学共同赔偿损失59万余元。
审理法院认为,林小某与陈小某等人正在进行的足球对抗比赛多人参加,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并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
林小某事发时年满17周岁,陈小某事发时年满15周岁,二人均参加过规范的足球训练,具有多年踢球经验,对于参与足球运动潜在的危险和可能的损害理应具有预见和认知的能力;林小某、陈小某自愿组队参与意味着自愿承受足球活动可能导致的损害后果,因此可以认定林小某参与案涉足球活动属于自甘风险行为。
林小某快速跑动中倒地触球将自身置于危险之中,与上前防守的陈小某相接触,陈小某并无加速、踢踹、动作过大等明显违反足球规则的动作,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陈小某在损害发生时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陈小某监护人对于林小某所受损害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某中学足球场验收合格,日常教学活动中重视法治教育,给学生以安全提示,事发后配合林小某解决相关事宜。故某中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审理法院判决驳回林小某的诉讼请求。 这样的家长会让孩子觉得丢人,让孩子在学校呆不下去,更何况是高一,高中最重要的阶段,这孩子估计完了,被父母害死了。如果孩子不及时调整心理! 天啊,17岁就开始讹人了,这学校可咋整啊,不能有体育课了,受伤就讹人, 法院判决公平公正, 现在就是有许多这样的家长,动不动就告这个那个的,害的体育老师都怕,学生的身体素质比国外都差,打球受伤很正常,我打篮球时就把门牙打没了,也是只能怪自己倒霉,从没找过别人的麻烦, 这个家长护犊心切,会让自己的孩子这辈子都交不到朋友,害了孩子一辈子。 对抗性比较强的运动,只要参与方不是故意犯规的(技术犯规改要除外),只能由规则处理,不适用侵权责任。 判得好 家长是孩子的终身导师,有几个能做到向孩子传播正能量,现在学校里的孩子,有些行为怪异,出口成脏,行为习惯差的孩子,是学校和老师的问题,我觉得百分之99都是家庭教育的问题,家长平时的语言和行为都深深影响到了孩子 [点赞]给法官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