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じ☆ve人生— 发表于 2024-6-14 20:16

裁判放大镜 | 中冠守门员罚球区外手球,裁判出示红牌正确吗?


2024中冠联赛重庆春蕾1-1广州安华的比赛,比赛第56分钟,重庆春蕾门将邢瑜禁区外停好球,对方球员上来逼抢时他自己用手抱起,裁判直接红牌将他罚下。



赛后这个低级失误也引发网友的激烈讨论,有人认为出示红牌过于严重应该出示黄牌,但也有人认为不用出牌,那么这个案例到底怎么判罚呢?

当值裁判员直接出示的红牌的原因是以守门员在罚球外手球犯规破坏了了对方一次明显进球得分机会。
守门员在罚球区外和其他队员一样不能用手触球,当然手球犯规本身并不需要执行纪律处罚,这里裁判员出示红牌是因为裁判员认为该队员通过手球犯规的方式破坏了对方一次明显进球得分机会。那么这是一个明显进球得分机会吗?构成破坏进球或明显进球得分机会犯规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犯规发生地点和球门的距离:在距离上并没有量化的概念,通常认为距球门越近,威胁性越大。
2、比赛发展的大致方向:比赛的方向并不只意味着球门的方向。
3、掌握或控制球的可能性:队员已经控制球,或即将控制球。
4、守方的位置和人数:已经或即将形成面对只有最后一名防守队员的局面,尤其是空门的情况。
必须符合上述全部4个条件,缺一不可,才构成破坏进球或明显进球得分机会。
在本案例中,守门员一致是处于控制球的状态,对方虽然上来争抢,然后对方手球犯规,但是从考虑进攻队员控制球的可能性来判断就基本能判断这并不是一个标准的DOGSO。因此,裁判员判罚红牌的决定是错误的。

那么这是一个SPA吗?就和我们上面分析是不是DOGSO一样,因为这个案例相对比较特殊,攻方队员基本没有获得控球权的可能性,所以基本也不会出现所谓的进攻机会,因此也不应该被出示黄牌。

最后,就是红队选择快发,并且球已经打进,但是裁判员判罚进球无效,出示红牌将守门员罚令出场,以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那么这个判罚正确吗?
规则规定当被犯规方判断具备快攻机会时可以选择快发任意球,但是前提是任意球踢出是正确的,在本案例中,球已经放定在犯规地点,并且被正确踢出,并且形成了进球得分,裁判员理应允许快发。但是规则中对任意球快发也做了明确规定,如果裁判员决定出牌,并已启动出牌程序,拿出了红牌或黄牌,任意球不能快发,必须等到出牌结束才能示意比赛开始。



只要是裁判员从口袋里把牌拿在手里就表示出牌程序已经启动,无论有没有上举向球员出示,在这个中由于视频比较模糊,在裁判员吹哨跑过来时,我们看不清裁判员是否将牌拿到手里,如果在对方快发之前已经拿到手里,那么就不应该允许对方快发,反之则应允许对方快发。
当然选择快发,还要判断进球队员是否越位。
再次说明一下,以上所有解读都是个人观点,解读都是基于个人对足球规则的理解,不代表一定正确,甚至一些就是错误的,请以足协评议为准。请大家理性讨论。

ygdlrk 发表于 2024-6-14 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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